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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9 20:58:00

张某利用某翡翠公司以投资、拍卖、收藏翡翠等艺术品的名义,以签订《文化艺术品买卖(收藏保增值)合同》的形式非法集资,虚构公司投资项目多,实力雄厚的事实,隐瞒资金的实际用途,属于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

张某自年3月至年11月,未经国家金融部门批准,利用翠玉宫公司以投资、拍卖、收藏翡翠等艺术品的名义,以签订《文化艺术品买卖(收藏保增值)合同》,按月支付1.5-2%“增值费”的形式,通过多种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

经司法审计,张某利某翡翠公司在年3月至年6月,共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总金额,,.00元,已归还本金金额,,.60元。资金到账后由张某个人实际控制、支配,小部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和铝矾土矿开采等项目,上述投资至案发时未实际产生经济效益;大量资金被张某用于归还之前无力偿还的银行贷款及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利息,以维持某翡翠公司的虚假繁荣;另外在字画、瓷器、翡翠等艺术品经营利润微薄的情况下装修豪华会所,诱导集资参与人继续投资,还在无风险保障的情况下随意从事资金拆借经营。至案发时,造成,,.40元不能返还集资参与人。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及涉案查封的财物,依法处置;可在投资权利内予以追缴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置;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不足部分。

本案定罪的证据有:

六位员工的证言;同案犯王某、段某、宁某等人供述;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文化艺术品买卖(收藏保值增值)合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某翡翠公司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案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一点是张某筹集资金的用途问题,在本案中,张某非法集资5.49亿余元,小部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和铝矾土矿开采、购买玉石等项目,公司各种收入仅有余万元,大量资金被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利息,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2.7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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