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藏投资的艺术藏品不参与日常的经营活动,不是购销或加工后出售用,它不是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不会减少,也不会将价值转移到其他资产上。艺术藏品有增值的潜力,又有一定的交易市场,与某些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的属性,因此,企业投资收藏的艺术藏品,属于典型的实物资产。日常核算中不应该进行摊销或折旧。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用于投资并获取升值收益的艺术藏品,往往价值重大,通常不对外展示。对于此类艺术藏品,企业可以参考“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增设“投资性艺术品”科目单独核算。资产负债表上,应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单独设置“投资性艺术品”项目,或将其归于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下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企业取得投资性艺术品时按成本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手续费等直接费用。由于当前艺术品市场价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因此企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并按会计准则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处置时,处置收入与取得成本的差异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购买和持有收藏品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即使是以收购、转卖、展览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也不能税前抵扣。
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36号,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没有文件规定进项税额要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相关性原则”。所以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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