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是燃气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熟悉了解和掌握燃气安全使用常识,严格按照燃气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以下规定: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正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充装液化气,不得将液化气钢瓶委托给不法气贩代灌充装,避免购买纯度不高的劣质液化气以及充灌液化气出现缺斤短两现象。
、购买使用合格的调压阀、波纹软管以及带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米,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
3、燃气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做到“人离火灭”,以防引发意外情况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天然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表后阀门和燃气器具阀门,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关闭角阀和燃气器具阀门。
4、要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燃气报警器检查是否有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检查发现室内有燃气泄漏应首先关闭天然气管道阀门或液化气钢瓶角阀以及燃气器具阀门,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在室内开关电器、接打电话、使用明火火源,迅速到户外拨打报警电话及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热线。
5、及时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燃气设施。
天然气、液化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液化气钢瓶不应超过8年,使用4年应检测次;调压阀不应超过3年;橡胶软管不应超过年,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破裂等现象要立即更换;燃气泄漏报警器不应超过5年,紧急切断阀不应超过0年。
二、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将燃气管道作为接地线使用;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气源要求、超过使用年限或非法改装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施;
4、委托无资质的人员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阀门、计量表等燃气设施;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者在使用天然气和液化气的房间住人;
6、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气;
7、盗用燃气、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
8、侵占或损毁燃气管道;对室内管道、阀门、计量表等燃气设施进行包装、封闭装饰、装修;
9、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液化气钢瓶;
0、加热、摔砸、滚动、倒置或者倒卧液化气钢瓶;
、厨房使用燃气时,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利用液化气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违规排放液化气或者倾倒残液;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在入户点火前,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擅自拆除、改装、移动、包装燃气设施,并在燃气管道上搭挂重物以及使用的燃气器具安装不规范和产品质量、性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督促用户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方可通气使用。天然气用户需要增加、改装、迁移或拆除室内燃气设施时,应联系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实施。
四、工商业用户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排除、整改安全隐患;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燃气报警装置。经营用户使用液化气,要将气瓶与人群分隔开。特别是饮食摊点在使用液化气钢瓶过程中,钢瓶与灶具要保持安全距离,时刻防止炉灶上的明火、火星溅到钢瓶、软管上;要保持钢瓶、阀门、灶具、软管等燃气设施外部的清洁,确保燃气设施损坏能够及时发现,并迅速维修更换,排除安全隐患。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应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承担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不得提供使用超过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及临时居住人员应正确使用燃气、管理维护好燃气设施。
六、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供应燃气;符合供气条件的,双方应签订供气合同。
七、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