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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10 20:25:00

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关于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及所属单位,通过支付货币资金、投入非货币权益、承担债务、改变资产属性等方式,取得国家会计准则所定义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烟草行业的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清单制定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在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第四条国家局、总公司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烟草行业遵循的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导向*策、投资相关标准、规范,并监督其执行。

(二)制定烟草行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局、总公司许可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烟草专卖行*管理职责,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府行*许可职责,做出核准与否的决定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履行公司法及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出资人对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行业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投资管理制度、中长期投资规划。

(二)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审批。按本办法规定对下属单位拟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授权对部分项目的重要实施环节履行审查批准职责。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系统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国家局、总公司部署组织开展信息采集、投资工作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职责。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投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六条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组织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规范、科学的组织项目实施。对实施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定完备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审计、廉*监督及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四)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府规定、行业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应财务处理。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有关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二章行业投资负面清单

第七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的投资。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11号)、国家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涉及产能的投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年第11号、国家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烟计〔〕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烟草专用机械购置。

购置烟草专用机械并在境内安装使用,应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和出售及转让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号)规定获得国家局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限额以上主业投资。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限额以上多元化投资。

(一)使用烟草主业资金(含主业提供的资本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指投资于烟草专卖品以外的产业),投资额万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业控股多元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

(一)投资设立或通过增资取得最终由总公司控股的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使用烟草行业境内资金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行业控股境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万美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

在境内投资有外资成分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按内资项目对待:

(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应履行国家规定的*府核准和备案手续。其中,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应先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二)禁止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

第十四条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咨询、监理、软硬件购买),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工业生产、物流所需的控制、安全等基础信息设施建设不在本条款限定范围内。

第十五条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万元以上的购买、建设经营业务用房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项目,权益价值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局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适用本章的负面清单措施。

投资项目内容涉及多条负面清单措施的,按从严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

向国家局、总公司申请审批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局、总公司。存在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由其中的主要投资人或协商确定的一名投资人通过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其他所有投资人同意投资的意向书。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人员或机构编写,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应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等。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还应报告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内容、投资额。

对于烟草制品生产、卷烟物流配送等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说明其产能规划、建设规划、技术及装备路线等。

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应附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项目的可行性。

应包括技术经济分析、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如适用烟草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应说明对标情况。

对于多元化投资,应包括对拟投资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投资购买证券或金融机构股权的,应包括对投资目标的财务指标、收益指标、风险指标进行同业比较分析。

对于境外投资,应对拟投资目标国(地区)的*治、经济、社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五)申请单位的决策程序文件。

如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同意的,应附相关决议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要件。

投资主体、投资行为、投资对象需具备一定资质的,应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项目依法需先通过土地、规划、环保等行*机关初审的,应附初审通过的文件。

(七)国家局、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收到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负面清单事项,或按规定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实施的。

(三)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

(四)申请单位处在本办法规定处罚期限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国家局、总公司受理以下类型项目的申请后,转有关直属专业公司提出*策咨询意见。

(一)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先由中烟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策咨询意见。

(二)多元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策咨询意见。

(三)境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提出*策咨询意见。

*策咨询意见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国家局、总公司中止其审批流程,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或其他专业机构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以要求项目申请人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对不适宜委托技术咨询的项目,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技术咨询机构、论证专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报告,并对提供的报告、结论承担责任。相关单位、人员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局、总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主业资金1亿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

(四)使用烟草境内资金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投资额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投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项目。

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如需国家局行*许可,还需提交国家局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国家局、总公司于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委托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委托的决定。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批准决定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受理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策。

(二)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投资效益评价指标。

(三)投资存在较显著的外部风险。

(四)申请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情形,或申请人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烟草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家局、总公司决定不予批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

投资项目应设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设定、变更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出现违规行为时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在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开展。除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概算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以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单位和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依据概算,履行各自相应的投资控制职责。项目单位应提高概算管理的精益化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概算管理力度,防止项目投资超概算。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策调整、地质变化、自然灾害、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导致概算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应及时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时,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书,其内容包含:概算调整的前后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计算方法等。概算调整后的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幅度(含多次调整的累计幅度)按规定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中止。

(一)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重新取得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1.预计产能超过批准产能的。

2.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3.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此情形,报批时应提供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超支审计报告。

4.新建、改造建筑物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以上的。

5.工程建设主要造价指标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

6.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7.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投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8.其他由原批准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中止实施的情形。

(二)按规定不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中转变为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八条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投资额实施,不得擅自突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超支,按规定报上级单位批准时,如存在擅自增加项目内容、改变项目方案、提高建设标准等违规情节,应先界定责任主体,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问责后,再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由于违规导致出现较严重外部风险,上级单位可经评估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依法要求该违规投资项目中止或终止。由此导致的损失责任由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

投资项目涉及的采购,应按行业有关规定实行应招尽招。招标评标工作由项目单位在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开展,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跟踪审计。

国家局、总公司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组织过程跟踪审计。行业直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系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在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验收并做相应财务处理。除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将以下材料报送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存档: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含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二)与烟草行业外单位的合资协议、合作协议、股权收购协议、新企业章程等。

(三)境外投资的*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国家商务主管机关境外投资证书。

第三十三条在验收、决算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存在违规现象的,项目单位应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理、问责,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其中,存在擅自增加项目内容、项目投资额而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的,由上级单位进行问责,结果报批准单位备案。问责并备案后,项目依法进行验收和相关财务处理。

未及时问责并备案的,上级单位发现后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四条国家局、总公司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从严进行管理。

(一)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方案及概算)评审完成后,应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项目属整体技术改造的,应附有相应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设计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项目初步设计的产能、建筑面积、概算总投资等关键指标不超过立项批复,且主要造价指标不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国家局、总公司于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初步设计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招标等项目实施活动。

(二)整体验收。

项目实施完成、试生产六个月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单项验收、专项验收、结算审计、决算审计。上述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编制项目整体验收报告,通过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核。

项目最终形成的产能、建筑面积、总投资额等关键指标不超过初步设计及概算,且主要造价指标不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国家局、总公司于收到项目整体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

第四章投资监管

第三十五条投资管理制度。

行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后,报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投资管理制度,作为烟草行业对各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问责的依据。

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的流程,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二)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

(三)投资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的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验收制度。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问责制度。

(七)对下属单位的投资监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投资规划。

行业直属单位应于国家五年规划期的前一年,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投资指导*策、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战略,编制本单位范围未来五年的投资规划(含重大投资项目规划)或相关投资指导意见,报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

(一)行业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1月末之前,编制本单位系统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报送的投资计划内容应包括:

1.本年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2.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目标和编制思路。

3.拟建(拟在下一年度立项)项目、新开工(已立项且拟在下一年度内开始实施)项目、续建(已实施且未验收)项目的项目列表。

4.重点项目的简要说明。

5.计划完成的可行性。

6.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

(二)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存档,作为行业开展有关投资管理工作的信息库。

投资计划不等同于项目立项。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投资计划不进行审批。各单位不得以报送投资计划代替项目立项。

(三)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因故需要调整的,应集中于每年7月上旬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重大对外投资的备案。

按照财*部《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号)规定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应报经总公司审核后报财*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信息报告。

国家局、总公司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级单位的投资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统计,加强监管。

行业各直属单位应组织所属单位,于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度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相关数据等通过行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第四十条工作检查。

国家局、总公司每年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检查组对行业各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上年度投资的合规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在烟草行业内通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问题较严重的,上级单位应进行相关执纪问责。

第五章处罚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烟草行业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下一项至多项处罚:

(一)对违规单位直至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在烟草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违规单位直至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纪、*纪处分。

(三)国家局、总公司暂停受理违规单位的同类投资项目申请一至三年。

第四十二条违规行为存在以下情节的,对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罚:

(一)适用负面清单管理的投资事项,未经批准即已实施的。

(二)拆分项目以逃避负面清单管理的。

拆分项目行为的认定由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做出。

第四十三条对责任人的问责。

烟草行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6〕63号)要求,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投资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损失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总公司对行业全资企业的出资、行业全资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其相关管理规定由国家局、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烟计〔6〕50号)同时废止。国家局、总公司已颁布管理规定内容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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