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明确对于企业不使用*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按照“放管服”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等向纵深推进要求,国家及北京市出台了系列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策文件,对备案办理方式、备案机关及企业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究竟哪些项目应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如何办理?为了方便大家查询了解,贴心的发改君替大家整理好了现行*策对项目备案管理的要求,现在倾囊奉上!一、备案项目范围
在《北京市*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市行*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备案机关职责
1.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备案及其他行*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策、准入标准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3.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不得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四、一般项目办理方式
1.项目备案信息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策声明等。
注意: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不得设立前提条件、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要求提供法定信息以外的其他材料。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3.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该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于产业*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