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种利用现货交易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开始出现,犯罪分子以保证高收益为饵,建立由其操控的网上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参与现货交易,后利用虚构交易、操纵价格等方式使被害人亏损而犯罪分子获益,以此来诈骗被害人钱财。年12月至年4月间,我院已办理了2宗利用现货交易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嫌疑人14人,并有多名嫌疑人在逃,涉案金额多达百余万。与其他类型的诈骗案相比,现货交易诈骗呈现出隐蔽性高、专业化分工等特点,严重影响商品现货交易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亟需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以高收益为饵,利用投资现货交易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参与,诈骗行为较为隐蔽。嫌疑人以某经营现货交易的公司员工或某现货交易所的员工身份自居,向被害人许诺投资他们的现货交易能够保证每周有10%的收益,诱骗被害人到其提供的现货交易平台上投资农产品、化工产品等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现货,后利用平台上虚假的现货交易价格走势图指导被害人投资进而骗取其钱财。这种虚假的投资现货交易手法与真实的现货投资过程并无多大差异,极易使被害人误信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同时在诈骗得手后,嫌疑人往往以投资存在风险为由,将被害人的损失归咎于投资信息泄露、其他机构对抗、分析师能力不行等原因,使被害人未能察觉出骗局,未能及时报警,使得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打击这类犯罪的难度加大。如孙某林等十二人诈骗案中,被害人被骗后未有一人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直至公安机关主动接触才使骗局浮出水面。
(二)随意操纵现货交易价格,人为制造盈亏,被害人无获利可能。在此类诈骗案件中,嫌疑人能通过现货交易平台的管理账号和密码查看被害人的持仓、资金、交易等情况,并能通过后台直接操控某些现货交易价格,随意变更现货价格走势,将交易平台的某些现货交易完全掌控,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客户出现赢利或亏损的局面简直易如反掌。从我院办理的两宗诈骗案中,可以看出嫌疑人控制现货交易价格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嫌疑人直接对交易平台的某些现货注入大量虚拟资金,成为绝对大户,牢牢掌控这些现货交易的价格和走势;第二种模式是嫌疑人对交易平台的某些现货注入真实资金,在平台上挂出多个买卖单,以自买自卖的方式控制现货交易价格。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嫌疑人都能在交易平台中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被害人相当于亮着底牌在与犯罪分子博弈,其结果必输无疑。
(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使诈骗行为更为逼真,给客户造成真实参与现货交易投资的假象,骗局通常需要多人配合,专业分工,共同完成。以孙某林等十二人诈骗案为例,嫌疑人为诈骗而设立的公司内部设有业务部、资金管理部、分析师部、操盘部等部门,部门内的业务员主要负责通过电话或QQ等方式联系、发展客户,并负责客户的维护与疏导工作;资管部人员主要负责吹嘘分析师的能力,诱骗客户开户投资;分析师主要负责向客户提供点位,指导客户交易操作,引诱客户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操盘员主要负责在交易平台上控制交易价格,并为代理商、业务员、分析师等人随时提供被操控的价格,在骗局前期保证分析师指导的客户均有小量赢利以便骗取客户信任,在后期则利用反向操作等方式使客户资金亏损,将客户资金诈骗到手。通过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被害人一旦误入嫌疑人的圈套,便极易被诈骗钱财。
(四)跨地区合作,积极发展代理商,联手实施诈骗。此类诈骗犯罪团伙之间并非孤立作案,而是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互相介绍客户,提供技术支持,联手实施诈骗行为。如我院办理的这两宗诈骗案,一宗在深圳,一宗在上海,上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孙某、豆某与深圳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李某曾是同事,都是来自重庆一家同样实施此类诈骗活动的公司,从该公司学到诈骗手法后,三人分赴上海和深圳做起了重庆总部的一级代理公司。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深圳公司将吸引到的大客户信息发给上海公司,而上海公司向深圳公司提供交易行情,并配合深圳公司进行反向操作,致客户资金亏损。除了设立公司实施诈骗外,嫌疑人还积极发展代理商,并为代理商提供交易平台和操盘技术支持,在诈骗得手后,双方对客户亏损资金进行分赃。
(五)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部分具有金融方面从业经验和犯罪前科。在我院办理的这两宗诈骗案中,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嫌疑人占嫌疑人总数的38.9%,拥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嫌疑人占嫌疑人总数的55.6%,反映出此类诈骗团伙成员高学历的特点。部分嫌疑人有从事金融、期货、现货等相关领域工作的经营,拥有专业知识,了解市场行情,易于发展客户,骗取信任。部分嫌疑人有非法经营、盗窃等犯罪前科,有犯罪经验,易于规避侦查,逃避打击。
(六)被害人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普遍缺乏金融、期货、现货等相关知识。在诈骗对象上,嫌疑人并无针对特定目标,通常是将电话导入TCC系统后,由系统自动拨出,如果有客户接电话,系统就会转接给业务员,这种随机的模式使得被害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而从犯罪结果来看,具备有资金、有需求、缺知识等相关条件的人员更容易掉入诈骗陷阱。以我院办理的这两宗案件为例,被害人多以退休无业人员和家庭主妇为主,这部分人员无事业寄托,有闲散资金和投资需求,但缺乏相关金融、期货、现货等相关知识,对于嫌疑人所在公司是否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其提供的交易平台是否真实合法缺乏足够的认识,只是盲目相信分析师并根据其指导建议来进行交易操作,最终导致亏损。
二、原因分析
(一)现货交易行业规范滞后,监管缺失。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和商品市场的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造成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存在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未经批准、不具资质的交易场所也借机非法开展现货交易活动,使人极难辩识真伪。又因与商品现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滞后,直至年也仅有国务院商务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三部门共同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进行规制,对现存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否需要相关资质,从业人员是否需要持证上岗等方面并未予以明确,对于利用现货交易之名实施期货交易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规定,以致某些游走在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交易行为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再加上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利用现货交易实施诈骗活动的行为难以及时被监管部门察觉和发现。
(二)群众理财意识与投资需求增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部分群众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传统的银行储蓄、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因回报率不高而不再成为投资的首选,而股市、楼市风险过大收益不稳,珠宝、古董起点过高专业性强,相比较而言,期货、现货交易市场因其门槛不高收益较好而更能引起投资者们的注意,不过期货、现货交易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专业性,投资者们虽感兴趣但苦无门路从中获益,这便给嫌疑人创造了“商机”,他们向投资人许以每周10%的高收益,并吹嘘会有做基金、现货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进行一对一的指导操作,能够确保赢利,充分满足了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使投资人容易入局,成为被诈骗对象。
(三)成本低收益高,短期可获巨额利益,使嫌疑人不惜铤而走险。此类诈骗没有实际的现货库存,无需真实买卖现货,嫌疑人只需购入诈骗设备,雇好业务员,便可开始诈骗活动,成本非常低。一旦被害人走入嫌疑人设好的圈套,嫌疑人便能在短期内从被害人身上诈骗到高额钱财,以我院办理的孙某林等十二人诈骗案为例,被害人柴某玲仅5个多月时间就被诈骗53万余元;被害人余某平仅1个多月时间就被诈骗17万余元;被害人岳某儒仅一个多月时间就被诈骗15万余元。这种短期获暴利的行为对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使其不惜铤而走险,罔顾法纪,实施犯罪。
三、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现货交易市场,加强排查和监管力度。一是根据已有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现货交易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现货交易场所及从业人员资质,规范现货交易行为。二是加大对商品现货交易所及交易平台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力度,对现货交易所、现货交易平台及相关从业公司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设立机构信息查询电话和查询网站,供群众随时查询交易所真伪。定期开展排查行动,对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要及时取缔关闭,对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机构要及时移交相关行*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明确网络从业者的协助义务,针对依托网络平台开展现货交易的行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主体单位等网络从业者的优势地位,主动开展甄别、拦截、举报等行动,及时过滤虚假诈骗信息,降低民众受骗几率。
(二)加强各地及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发动群众力量,共同打击诈骗行为。一方面要加强各行*部门间、行*部门与司法部门间、各司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就打击现货交易诈骗犯罪形成统一认识,协调处理好各阶段的问题,做好联合执法、移送涉罪案件等工作,对涉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行为定性、定罪量刑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同时,要加强各地行*部门、司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及时移交案件线索与信息,形成信息互通互报机制,实现案件资源共享,形成打击合力,切实增强对跨地区现货交易诈骗犯罪的打击效果。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群众举报和抵制犯罪行为的力量,特别是鼓励参与现货交易的商家、投资现货交易的投资者等与现货交易相关的人员参与监督举报,利用*府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信箱等,及时举报身边的利用现货交易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升知识技能,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为满足群众对期货、现货交易的投资需求和理财需要,可在各街道、社区的图书室、阅览中心、活动中心等处放置专业书籍、视频资料,使群众能够学习专业知识,并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送知识、送技能进社区、进街道活动,现场传授投资理财知识,使群众能够掌握正确的投资理财方法,提升专业知识技能。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公检法三家要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对办理过的现货交易诈骗案件进行筛选整理、归纳总结,形成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使群众能够及时认清此类诈骗的手段,掌握应对之法,避免陷入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