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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沈伟姚书怡双层博弈视角下的俄罗斯双边投
TUhjnbcbe - 2021/6/28 17:38:00
在外资保护方面,俄罗斯自年至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经历了明显的代际变化。从向西方看齐、采用西方化的双边投资协定蓝本,到加入更多俄罗斯特色、注重保障俄利益的内容,再到以国内法而非双边投资协定来推动外商投资的保护。在双层博弈的框架下,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特点的代际变化,是由俄*府、国内寡头与外国投资者的互动所造成。随着俄*府与国内寡头关系的恶化、对发达国家双边投资的限制,寡头和外国投资者因此联手对俄*府施压,尤科斯案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而俄*府也通过完善国内法、限制投资协定应用的方式进行反击。尽管俄目前有通过国内法来限制双边投资协定适用的趋势,但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依然有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一些固有缺陷,如对间接征收的保护不足,但总体而言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中国投资者可以运用投资协定来寻求救济。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双层博弈海外投资风险海外利益保护沈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姚书怡,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美贸易摩擦和国际经济秩序研究”(项目批准号:20JHQ)、中国法学会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变化及中国应对研究——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切入”(项目批准号:CLS()ZX)、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年研究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治理的条约化路径——以上合组织成员国为研究对象”的阶段性成果。《俄罗斯研究》年第2期,第-页。————以下正文————一、引言

俄罗斯是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关键意义的国家,也是中国重要的经贸伙伴和投资对象。在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出口额排名中,俄罗斯列第五位。[1]年,中俄全年贸易额突破亿美元(约亿元人民币),增幅在中国十大贸易伙伴中排名第一。[2]年,虽然采矿业发生了11.3亿美元的负流量,但是中国对俄罗斯投资流量在去除采矿业后,依然达到7.5亿美元,主要分布在农林渔牧业(2.58亿美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96亿美元)等领域。[3]此外,中国对俄罗斯投资的存量也十分可观,截至年末为.04亿美元,占中国对欧洲投资存量的11%,在“一带一路”国家中排名第三。[4]近年来,中俄之间的投资呈现出较大的互补性,大量中国企业赴俄罗斯进行林业和服务业等领域的投资,在俄设立的中国企业已超过家。[5]中俄双边投资合作在21世纪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相较于两国贸易发展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后,俄罗斯共继承和新签了83个双边投资协定,其继承的最早的双边投资协定是苏联与芬兰于年8月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该协定于年8月15日生效,也是俄罗斯独立后第一个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俄罗斯独立后签订的第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是俄罗斯-美国双边投资协定。随后,俄罗斯开始与大量欧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拉动外商投资。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对象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变化。

本文将以俄罗斯在年至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为研究对象,分阶段分析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并结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探析中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面临风险时的法律应对之策。

二、已有研究成果概述

当前,国内学界对在俄外商投资进行的研究较为有限。已有研究主要从在俄投资的风险、制度、应对等角度切入。一般认为,我国对俄罗斯的投资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对俄投资的产业链趋于完善[6],但是投资风险依然存在。投资者对俄投资的风险,可以分为投资者自身、俄罗斯内部和外部三个方面。首先,投资者对俄罗斯的情况并不了解且盲目求快求多[7],投资过程中存在跟风突出、同质化严重、产业化水平低等问题[8],因此容易遭受经营不善的风险。其次,俄罗斯内部投资环境存在一定风险,如俄罗斯投资*策不稳定、投资管理模式不完善[9]、中央与地方各自为*[10]、企业在俄投资申报模式变更频繁等。[11]此外,俄罗斯在一些关键领域设有严苛的准入制度,对战略性行业进行严格的管控。[12]最后,一些外部因素也会影响投资者在俄罗斯的顺利投资。如“中国威胁论”就可能构成中国投资者在俄罗斯投资的障碍。[13]中亚五国也是对俄投资的外部*治风险。[14]俄罗斯在国际关系中地位的变化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俄投资制度的变化。[15]

关于如何应对在俄投资的风险,国内学者主要从企业和国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企业角度看,中国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在俄投资的合规风险,严格遵循在俄投资的前置申报等要求[16],发挥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于双边投资的促进作用。[17]从国家角度看,中国可以充分发挥对俄投资的贸易效应,使得中国对俄投资和中俄之间进出口贸易形成良性促进的循环。[18]中国*府还可以从投资模式、投资*策、供应链方面给予赴俄投资企业支持,以此扶持中国企业在俄罗斯形成更加完善的投资结构。[19]除此之外,中国*府应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探索中俄之间投资的双赢合作模式。[20]中国还需要在*治层面切实解决俄罗斯对中国崛起和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疑虑,以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21]

西方和俄罗斯学界对外商在俄罗斯投资也较少研究。现有研究中,一些学者聚焦何种因素会影响欧美对俄投资的体量,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投资制度和投资环境。俄罗斯投资制度存在对外商投资征税不合理、*策频繁变更等问题,会影响在俄投资企业的利益,进而降低外商在俄的投资意愿。[22]制度环境对外资流入俄罗斯的影响,在俄罗斯国内体制发生巨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年苏东剧变和年金融危机。[23]另一个因素则是非正式制度,即俄罗斯民间非正式的机构和制度。[24]此外,俄罗斯的对外关系也会影响外商在俄投资,如俄美*治对话不畅一直阻碍着两国投资者的接触与合作。[25]

另一些学者则聚焦尤科斯案对俄罗斯未来投资*策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尤科斯案对于俄罗斯投资制度产生了消极作用,虽然俄罗斯难以改变现有条约规定的义务,但有可能在未来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重新审议现有协定,并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依靠国内法院搁置诉讼。[26]尤科斯案也将促使俄罗斯重新考虑其是否参加规定了实质性义务的多边投资协定或其他国际投资协定。[27]也有学者对尤科斯案的影响持积极态度,认为俄罗斯接受尤科斯案裁决和天价赔偿是其遵守国际法制的体现,表现了国际投资协议的广泛适用性,证明了投资者“即使在最困难的司法管辖区也可以依靠国际条约的保护”。[28]

纵观西方和俄罗斯学界,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俄罗斯投资的研究,聚焦在外资的影响因素和尤科斯一案后俄罗斯投资制度的转变趋势。而国内学界还很少从俄罗斯的投资协定和国内法制的视角进行研究。总体而言,国内外学界对于俄罗斯的现有投资法体系以及对俄罗斯投资风险的研究较少。作为中国重要的经贸伙伴和投资对象,了解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和在俄投资风险,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推进在俄投资,也离不开对俄罗斯现有法制和营商环境的研究。分析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和演进,是一个有益的切入视角,便于中国投资者从法律和机制角度了解在俄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及其变化趋势,也为后续推进中俄双边投资合作提供了可鉴经验。

本文试图从学界研究的空白地带入手,以条文研究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析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代际变迁和原因,进而为“一带一路”背景下赴俄罗斯投资的中国企业如何运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提供应对建议。

三、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的阶段性划分:特点、内容和主体

年是俄罗斯以独立国家身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起始原点,但俄罗斯继承的以苏联为主体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则可以追溯到年。截至年,俄罗斯共继承和签订了83个双边投资协定,其中62个已经生效,16个尚未生效,还有5个已终止。[29]笔者根据俄罗斯在过去三十一年间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对象、数量和内容(如投资者保护标准)以及对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内外事件的发生(如国内经济*策转变)等,将俄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历史分成三个代际阶段,并就三个阶段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初始阶段(-年)[30]

20世纪80年代,苏联*府大力改善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与英、德、法等大国迅速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且与欧洲签订的未生效协定在苏联解体、俄罗斯独立之后即被俄罗斯继承并生效。俄罗斯在独立后也以自己的名义与美国、丹麦等发达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该时期俄罗斯共继承了苏联与11个西方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31],也同未曾与苏联签订协定的10个发达国家新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32]虽然俄罗斯同时期也与发展中国家和独联体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但这些协定相比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要更晚生效(绝大多数直到年左右才开始生效,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大多于年前后生效)。

这一时期俄罗斯与发达国家签订或继承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内容,主要依据西方国家的要求和协定模板。如俄罗斯同美国于年6月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第X章规定,“该条约不得排除条约国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履行维持和平安全的义务、保护国家必要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即安全例外条款。[33]第XI章则规定条约除了特殊情况不得适用于投资税收问题。[34]俄罗斯在同时期签订的其他双边投资协定,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鲜少出现这样的约定。而同一时期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如年美国与亚美尼亚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也约定了这两个例外条款,其中公共安全例外条款的表述与俄美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表述分毫不差。涉税事项例外的条款表述虽有不同,但主旨相同,都规定了征收、转让和遵守投资协定带来的涉税事项三个例外情况。[35]

俄罗斯同一时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的定义,也随着发达国家的不同定义而有所变化。俄罗斯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约定“投资”的定义为:

“在一方领土内由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种投资,如股权、债务、服务和投资合同,包括:(1)有形和无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抵押、留置权和质押等权利;(2)公司、股份、公司中的其他权益或公司资产中的权益;(3)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要求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要求;(4)知识产权,包括文学和艺术作品,含录音制品;人类努力的所有领域中的发明;工业设计;半导体掩膜作品;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机密商业信息;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5)法律或合同授予的任何权利,以及依照法律授予的任何许可。”[36]

俄罗斯与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将“投资”定义为:

“各种类型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和不可转让财产以及任何其他财产权利,例如抵押、留置或质押;(2)公司股份、股票和债券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参与公司;(3)对金钱或合同项下任何履行的索赔;(4)知识产权、商誉、技术流程和专有知识;(5)法律或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特许权勘探,开采寻找、栽培、提取或开发自然资源。”[37]

对“投资”的不同定义,正是该阶段美英两国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和双边投资协定模板中惯用的术语。由此可知,这一时期俄罗斯与欧美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主要内容,均接受了发达国家的既有内容和既定模板,并没有俄罗斯的“个性化”改动。比如,俄罗斯与英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与英国同时期与乌克兰、亚美尼亚等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内容大致相同;[38]俄罗斯同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与美国在该阶段推行的示范双边投资协定(UnitedStatesModelBIT)内容和结构基本一致。相比俄罗斯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制定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欧美国家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条约实践。俄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更多地参考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条约,并以此为依据。在该时期,俄紧跟西方国家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较高。

但是,俄罗斯同期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如俄罗斯同乌克兰于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的定义排除了索赔和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要求;俄罗斯同土耳其于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投资”的定义中排除了知识产权,只包含与产业相关的投资。[39]俄罗斯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的定义排除了在东道国进行投资但违反了东道国投资限制的自然人、企业和公司。[40]

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还体现于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俄罗斯与乌克兰等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不够详细。比如,未规定投资争端解决提交至仲裁机构的前置程序,而这一程序在与美国签订的协定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比较小,以俄罗斯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例,可以提交仲裁的投资争端仅仅包括“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情况,而同时期俄美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可以提交仲裁的争端范围更广,包括任何“缔约一方与另一方的国民或公司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41]

总体而言,俄罗斯在这一阶段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西方化倾向比较明显,适用范围比较广,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比较高。[42]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和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前提下,俄罗斯该时期接收的外商投资数额大大提升(见下图1),来自欧美尤其是欧洲的外商投资占到了该时期俄罗斯GDP的78.7%(年)。[43]

图1俄罗斯吸收外资走势(单位:亿美元)图片来源:笔者根据经合组织数据进行绘制。

(二)调整阶段(-年)

随着普京在21世纪初转变外交*策并推进国内产业国有化[44],加上西方国家因格鲁吉亚等问题对俄罗斯采取更加严格的投资限制,俄罗斯对于西方的态度发生了变化,直接影响了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的对象和内容。

相比初始阶段,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点是俄罗斯与大量发展中国家以及独联体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年至年,俄罗斯共与亚、非、欧的25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绝大多数在签订两年内就通过国家批准并且生效。[45]俄罗斯与中国年新签的双边投资协定也于年批准生效。

俄罗斯在这些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表现出更大的话语权。俄罗斯与其对外投资主要流入地的几个国家,如塞浦路斯、新加坡签订了对投资者保护非常全面的双边投资协定。[46]在最惠国待遇上,以这两个国家为例,俄罗斯与他们详细规定了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和例外(而在上一时期与美国和英国签订时仅使用了较为笼统的提法),两国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分别排除了未来经济一体化安排和涉税安排中的待遇、俄罗斯与苏联前加盟共和国签订协定中的待遇。[47]

俄罗斯与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提升了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在投资者保护范围方面,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删去了投资者必须是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的国民或公司的限制。[48]对投资者的保护还体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上。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和议定书中,不仅将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争端从“有关征收补偿数额的争端”[49]改为“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50],还细化了争端解决的非强制性前置程序,即:

“在投资者将本协定第九条所提及的争端递交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机构之前,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用尽该缔约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复议程序。该国内行*复议程序:

(1)应当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2)应当自行*复议机构受理投资者行*复议申请之日起不超过90天。如果行*复议机构没有受理上述申请或在受理后90日内未予答复,相关投资者有权将该争端递交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机构;

(3)不应阻止投资者将争端递交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规定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专设仲裁庭;

(4)不应取代本协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提到的仲裁程序和机构。”[51]

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内容相比前一时期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也有了完善。根据中俄双边协定中的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投资者可以选择缔约国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专设仲裁庭或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来解决争端。[52]除此之外,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也对最惠国待遇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例外,根据该协定: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本条第三款所述的待遇,不应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待遇、优惠或特权获得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

(1)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货币联盟或类似机构的协定,或者基于将形成此类联盟或机构的过渡协定;

(2)与税收有关的国际协定或者国际安排;

(3)俄罗斯联邦与原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之间的与本协定项下投资有关的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所包含的议题方面,本条第四款所述协定应符合前一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承诺。”[53]

这些调整体现了俄罗斯意欲摆脱跟随西方国家投资制度、优待西方投资者的*策方针。该时期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提升对俄罗斯投资者保护水平的同时,也暗含了对俄罗斯国家利益的保护,如在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中国不能通过最惠国条款适用俄罗斯与原苏联加盟共和国之间约定的投资者保护待遇。[54]

另一个变化是,俄罗斯与西方谈判和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热情逐渐冷却。这不仅体现在俄罗斯与发达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上(该时期仅与新加坡一个发达国家签订),也体现在俄罗斯通过和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上。尽管俄罗斯在这一阶段签订了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并且迅速批准了与发展中国家新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但是却没有批准与一些发达国家早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如俄罗斯与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因迟迟没有通过俄罗斯批准而至今仍未生效。[55]这一时期,普京领导下的俄罗斯更加重视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重视俄罗斯的对外投资而非欧美国家在俄罗斯的投资,这与俄罗斯*府想要收回能源等战略领域的控制权、推进重要行业国有化的*策导向有关。

(三)暂停阶段(-年)

年后,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步伐开始放缓。虽然完成与绝大多数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后,每个国家必然会迎来没有签订对象的放缓阶段,但是俄罗斯的放缓与这种自然节奏有所差异,主要体现在:首先,俄罗斯没有推动已经签订但尚未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生效;[56]其次,俄罗斯甚至主动废止和退出了对其不利的生效或未生效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尤其以俄罗斯联邦退出《能源宪章条约》和拒绝批准与塞浦路斯的双边投资协定为标志;[57]最后,俄罗斯年发布的双边投资协定指导意见,体现了俄双边投资协定自由化程度降低的趋势。

正如普京总统所强调的,“首要任务是为俄罗斯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周边环境,从而尽最大可能让我们集中力量去解决国家所面临的社会和经济问题”。[58]这种对双边投资协定消极的态度与俄罗斯在该时期的外交判断有关。年普京签署的《俄罗斯联邦对外*策构想》始终强调“世界充满了威胁”,“俄罗斯的对外*策环境从未如此复杂,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隐含着这么多的挑战与威胁”。[59]由于俄罗斯国内外*治生态的变化导致其国内屡屡发生抗议和*治动荡,加上年金融危机后俄罗斯以能源为主的资源经济遭受重挫,俄罗斯*府将更多的目光投到国内问题上。

年俄罗斯联邦投资委员会通过了“年俄罗斯关于加入双边投资协定的指导意见”(TheRussianguidelinesonfutureBITs,以下简称为“年投资指导意见”),取代了俄罗斯之前的示范双边投资协定。[60]在“年投资指导意见”中,俄罗斯对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的范围、投资者保护标准和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限缩。俄罗斯在前两个时期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适用范围比较广,对投资者的定义相当宽泛,涵盖了任何一个在与俄罗斯签订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注册的实体。“年投资指导意见”规定,寻求俄罗斯投资保护的企业实体必须在其成立国有重大的商业活动。“年投资指导意见”也明确排除了俄罗斯公民根据俄罗斯与别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俄罗斯寻求保护的可能。[61]换言之,如果一家在俄罗斯投资的公司的受益人是俄罗斯公民,那么该公司无法依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针对俄罗斯的投资仲裁请求。此举与俄罗斯在尤科斯仲裁案的失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年投资指导意见”还明确排除了比特币和相关投资的应用。[62]在投资保护范围中,“年投资指导意见”明确了因战争和内乱,以及*府因税收或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而进行的征收行为不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中“征收”的范围。在争端解决领域,“年投资指导意见”规定,最惠国条款不能适用于程序性事项,在未来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不可能依赖最惠国条款来适用不同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63]这些限制在前两个时期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很少甚至没有出现过,是俄罗斯基于该时期投资仲裁经验之后引入的全新限制性条款。基于“年投资指导意见”,未来俄罗斯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将更符合俄罗斯*府向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实际意愿,投资者可能会得到比目前更有限但更确定的保护。[64]

俄罗斯国内的外商投资立法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65]俄罗斯*府明确,在废止或退出部分投资协定之后的空缺地带,将由俄罗斯国内法来填补,这意味着相当部分的外国投资者将只能依据俄罗斯国内法来寻求投资保护和救济。以《外商投资法》为代表的俄罗斯国内法,在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保障着俄罗斯*府对外商投资的控制。

年,俄罗斯对《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进行了多项实质性修订,反映出俄罗斯*府从国家安全角度对战略行业外资准入日趋从严的监管态度。修订后,对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增加到47项,*事目的的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利用活动、俄罗斯各级*府采购电子平台等行业均被新增为战略行业。[66]《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也将特殊投资人范围进一步扩大,首次将离岸公司和具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公民视为特殊外国投资人。《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还扩大了主管机关的监管权力,比如赋予委员会主席(由*府总理担任)对任一项外商投资活动(即使是非战略行业)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主动启动审查程序的权力。一旦委员会决定对该项交易启动审查,则投资人有义务等待审查结果公布后再实施交易,否则交易即为无效。[67]

应用更为广泛的《保护和鼓励在俄罗斯联邦投资法》于年4月1日修订。该法律在争端机制规定上有较大的改变,区别于俄罗斯之前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六个月冷静期后提交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缔约国的法院或仲裁法院的方式,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投资者可以在他们之间的投资协定中包含仲裁条款,但投资者只能在俄罗斯国家法院和俄罗斯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之间选择,仲裁机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为俄罗斯。[68]这使得俄罗斯能够在争端出现时,在国内解决争端且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而不是被动地在第三方国际仲裁机构解决。[69]

四、基于双层博弈视角的解读

美国学者罗伯特·普特南最早提出双层博弈(Two-LevelGames)理论[70],以超越单一的国内因素对国际事件或国际因素对国内*治的研究,试图创立一种能把国际、国内*治融为一体,用以解释国际、国内*治相互联结的理论。[71]普特南认为,*治领导人一直都是在国内和国际两个棋盘上行动,并运用两个棋盘来实现自己的不同目标,同时也面临着来自这两个棋盘的相同或不同的压力和制约。而国内棋盘的主要参与者不仅仅有国家领导人,利益团体、民间组织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对结果不满的行为体都可能搅乱棋盘。[72]该理论的本质是在国家间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前提下,强调国内外*治的联动效应。[73]

这一理论可以将两个层次解释为两国内部(民间团体)和外部(*府外交)的跨国互动。具体而言,一国的民间团体可能会与另一国的民间团体产生交互,而一旦其中一国*府的对外*策不能很好地满足两国民间团体的导向,该国民间团体可能向另一国的民间团体施压。另一国民间团体就会采取游说、在国际层面呼吁等方式向该国*府施压。在解释俄罗斯的投资仲裁案例时,“民间团体”主要是指俄罗斯的寡头和外国投资者。内部(民间团体)和外部(*府外交)的跨国互动,通过双层博弈框架应用在俄罗斯的案例上,能有效地解释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代际变化的原因。

(一)初始阶段:寡头经济

苏联解体初期,俄罗斯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刚刚开始,在随后的经济转型中产生了一批掌握俄罗斯经济命脉和资源的经济巨鳄——也就是俄罗斯的寡头。俄罗斯学者这样定义本国的寡头:因控制一部分国家管理系统而获利丰厚的大企业集团。[74]这些寡头控制了俄罗斯主要的经济领域和企业,由于*府的软弱,寡头等利益集团在叶利钦时期频频参与并干涉*治。[75]为了通过私有化造就一批资产者,从而推进改革并培育经济组织以带动经济发展,叶利钦*府出台了多项*策支持金融寡头的发展和壮大。[76]

俄罗斯国内经济百废待兴,吸引外资是推动经济复兴的重要助力。无论是寡头还是俄罗斯*府,对于引入外商投资都持非常积极的态度,而寡头与西方资本家也有着密切的关系。[77]在此背景下,俄罗斯*府选择与西方发达国家签订符合西方投资者需求的、自由化程度高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俄罗斯*府来说,此举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发出“信号灯”,通过鼓励更多的外国投资者赴俄罗斯投资,拉动俄罗斯经济。[78]对于寡头和西方投资者来说,自由化的双边投资协定营造了双赢的局面,寡头借助西方投资进一步提升其控制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而西方投资者也能够通过在俄罗斯的投资,尤其是对能源、资源等行业的投资,大赚一笔。[79]两个民间团体都是自由主义的坚定拥趸,认为促进外资在俄的自由流动有利无害。[80]由于俄罗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于双边投资协定产生的投资者保护和救济机制,在俄投资者也免除了后顾之忧。这种双赢局面促使尚未与俄罗斯签订双边协议国家的投资者和利益集团,乐于去游说他们国家的*府,鼓励更多国家与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而俄罗斯的寡头们也不吝使用他们基于强大经济实力而获得的*治话语权,推动俄罗斯*府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进程。

(二)调整阶段:矛盾初现

随着西方国家在车臣、格鲁吉亚以及乌克兰等问题上对俄罗斯施压和制裁,俄*府开始改变一度实行的亲西方*策。与此同时,普京领导的俄罗斯*府为了防止国家命脉行业过度垄断,以及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开始了再度国有化和打击寡头的进程。这一时期,俄罗斯寡头控制的战略领域企业大多被再度国有化,反对普京*见、不愿意配合国有化行动的寡头,如古辛斯基和别列佐夫斯基等,不仅被俄*府以侵吞国有财产等罪名起诉,或流亡海外,或锒铛入狱,而且他们控制的企业也被国家没收或低价购入。[81]这严重影响了俄罗斯寡头的利益,同时由于寡头与西方投资者已经形成了商业共赢的模式,俄*府的举措对于西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噩耗。[82]

为了弥补发达国家外商投资的相对减少,更好地保护俄罗斯投资者在海外的利益,俄罗斯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以此推动俄罗斯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但是俄罗斯寡头[83]与俄罗斯*府在这一时期的矛盾开始激化,资本和*权开始分离,寡头势力发现国家*策威胁到他们的利益,产生了强烈的反动力。[84]受到影响的发达国家投资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重回双赢的局面,也开始向本国*府施压,并在本国*府的支持或主导下,采取了对俄罗斯的报复性措施,其中不乏经济制裁、司法手段等方式。部分俄罗斯寡头逃离俄罗斯后,在欧洲和北美投资和创建了大型的商业帝国[85],不遗余力地扩展他们在欧美国家的影响力,成为支持向俄罗斯施压的“民间力量”。[86]这一张力作用最为典型的例证是尤科斯仲裁案。在这个案件中,俄罗斯寡头、发达国家投资者作为民间团体相互配合,向当地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从而使俄罗斯为其国有化行动和消极履行双边投资协定付出代价。

尤科斯公司(OAOYukosOilCompany)曾经是俄罗斯最大的石油公司,该公司创始人是俄罗斯寡头之一的霍多尔科夫斯基。霍多尔科夫斯基在年因被指控犯有逃税罪而被捕,并被法院判处长期监禁。年尤科斯公司宣布破产,俄罗斯国有石油集团俄罗斯石油公司(Rosneft)接手了尤科斯公司的大部分资产。[87]随后,尤科斯公司的三个股东:胡勒公司(HulleyEnterprisesLtd.,年成立于塞浦路斯)、尤科斯环球公司(YukosUniversalLtd.,年成立于英属马恩岛,全资持有胡勒公司)和石油老兵公司(VeteranPetroleumLtd.,年成立于塞浦路斯,系尤科斯公司设立的养老基金)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俄罗斯*府对尤科斯公司创始人的逮捕、税务调查等措施属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非法征收,并要求俄罗斯*府就此进行赔偿。该案件几经波折,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最终基于《能源宪章条约》第十三条第一款,裁决俄罗斯*府向尤科斯公司的前股东支付约亿美元的赔偿金。[88]此案中尤科斯公司的前股东能获得有利的裁决,离不开欧美国家民间势力和官方*府的助力。如美国国务院曾就该案公开表态,谴责俄罗斯逮捕霍多尔科夫斯基违反了民主和自由原则,并向提起诉讼的前股东提供了支持。[89]俄罗斯于年公开表明愿意遵守裁决的结果,但在年又称该裁决不合理,原因是起诉俄罗斯的三家外国公司属于空壳公司,裁决的最终受益人实际为俄罗斯寡头,因此,该案原告不是外国投资者,不应适用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救济条款。[90]

虽然该案裁决所依据的《能源宪章条约》不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但也是一个重要的多边投资协定,其中亦有与投资保护相关的规定,如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缔约方的投资者在任何其他缔约方境内的投资不能被国有化、征收或与国有化或征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91]本案仲裁法院正是根据该条款做出了俄罗斯败诉的裁决。尤科斯案的背后是俄罗斯寡头被剥夺经济*治力量、俄罗斯降低对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的依赖之后,发达国家投资者组成的利益团体和俄罗斯寡头联手对俄罗斯施压的一种方式。[92]他们依托俄罗斯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法律手段,对俄罗斯*府采取的国有化行动进行惩罚,试图使俄罗斯在付出高额的赔偿后,放缓或反思其针对寡头的国有化行动和外交*策。这正是民间团体互动后影响国家和*府的体现。

(三)暂停阶段:*府反击

民间团体的跨国联动可以影响国家对外*策,而国家也可以通过关闭相应渠道的方式降低民间团体的影响。在尤科斯一案后,虽然接受了裁决结果,但俄罗斯果断暂停了新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进程,避免类似索赔案件的再次出现。同时,俄罗斯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投资争端解决限定在俄罗斯国内法院或俄罗斯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避免发达国家和其投资者操控其他国际机构对俄罗斯施压。

尤科斯案让俄罗斯意识到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可能会成为国内寡头和外国投资者联合对俄罗斯进行打击报复的工具。换言之,已经投资俄罗斯寡头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寡头企业被国有化后提起索赔,并通过游说等方式获得本国*府和国际舆论支持,在获胜后要求俄罗斯付出不菲的代价。由于外国投资者和寡头在俄罗斯的投资企业的紧密关系和交易结构的安排[93],俄罗斯寡头也能通过这种方式从中分一杯羹。加上近年来欧俄、美俄的地缘*治竞争加剧,西方国家将俄罗斯视为违反国际法、破坏欧洲安全秩序的挑战者[94],更可能支持本国投资者提起的对俄诉讼或仲裁请求。这对于俄罗斯继续推进国有化和控制国内经济命脉是很大的阻碍,不是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初衷。因此,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避免国家被诉的考虑,不难理解俄罗斯为何从双边投资协定中脱身,急于寻求能够在不过分减损外资对俄投资的基础上,替代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95]通过国内法将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确定后,面对来自同俄罗斯之间无生效双边投资协定国家的投资者,俄罗斯就能切断他们和国内寡头将俄*府起诉至国际司法机构并胜诉的法律渠道,令他们无法直接将投资争端提交至第三方机构,使通过外国投资者和寡头的跨国联动影响俄罗斯*策的机制无法产生效力。[96]

五、中国投资者在俄投资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从俄罗斯过去三十一年间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的历程、特点和变化原因可见,俄罗斯对发达国家投资的*策变迁频率高于对发展中国家如中国的变迁频率。俄罗斯愿同中国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并将其视为对外经贸合作和外交*策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俄外长拉夫罗夫阐述年俄罗斯外交*策时,强调随着全球地缘*治的变化,世界*治和经济中心正从欧洲-大西洋向蓬勃发展的欧亚地区转移;在此背景下,俄罗斯将进一步加强同包括亚太地区国家在内的东方国家发展互惠合作,协调欧亚地区不断加速一体化进程,以推进欧亚经济联盟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对接。[97]因此,俄罗斯未来将在现有的、与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和构建的法制框架下,继续推进双边投资合作。但是中国投资者也不应盲目乐观,忽略在俄投资的风险。具体来说,当前投资者在俄面临的投资风险来自两方面,分别是现实风险(如*治、经济等领域)和风险出现后的救济困难(具体表现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的条款解释和运用上)。

(一)在俄投资的现实风险

1.*治风险

在统一俄罗斯*于第七届国家杜马选举以席大获全胜、普京于年赢得总统大选后,俄罗斯**结构逐渐走向稳定,其他进入议会的**在杜马的影响已无足轻重。[98]总体来看,俄罗斯总统、*府、议会之间保持着协调一致的正常合作机制。但是俄罗斯国际金融中心专家弗拉基米尔·罗然科夫斯基指出,未来几年俄罗斯潜在的*治风险将增加,甚至可能超过经济风险。[99]在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执*能力评估中,俄罗斯排名第23位[],俄罗斯潜在的*治风险会引起的社会动荡、*策方向变动等问题,加剧外商投资的不稳定性。

此外,俄罗斯的*策变化频繁,稳定性较低,*治腐败问题严重。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变化体现了俄罗斯投资*策的善变性,未来俄罗斯也有可能基于其他的国内*策或国际局势,再度改变投资制度。国际反腐败非*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年国际腐败感知指数报告》显示,俄罗斯在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位,属于腐败指数较高的国家。[]俄罗斯腐败已带有制度性、普遍性与合法性的特点,结果是行*机关系统办事效率低但权力大,对经济干预多,导致企业投资时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打点人事关系。诸多不确定的*策加剧了潜在的*治风险。

2.经济风险

虽然俄罗斯治理寡头颇有成效,但是俄罗斯经济依然面临一定困难,经济动荡引起的*局变动仍可能发生。据统计,年10月俄罗斯居民实际收入比年年末减少约40%[],失业率达6.35%,较年同期上升了1.7%。[]经济形势可以影响*治信念,一旦失业率和通胀率带来了居民尤其是中产阶级实际收入的缩水,就有可能引起广泛的不满情绪,造成社会的动荡和舆论的转向,进而推动杜马中反对*的崛起,冲击*局,引起*治动荡。

3.新冠疫情

新冠疫情的蔓延也会加剧俄罗斯*治和社会动荡的风险。截至年12月31日,俄罗斯确诊病例高达例,是全球第四多确诊病例的国家。[]逾18.6万俄罗斯人因新冠疫情而丧生,是死亡人数第三多的国家[],且确诊人数和死亡人数依然呈现增加的趋势。据估计,疫情将导致俄经济收缩6%至9.6%。相比之下,俄罗斯经济在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仅收缩了7.8%。[]而疫情期间,俄罗斯逐步关闭了与中国和欧洲国家的边境。[]严峻的疫情和下滑的经济可能会威胁俄罗斯社会稳定,导致进展中的投资项目受到阻碍。

4.排外情绪

俄罗斯部分民众的排外情绪和民族主义也会带来投资的风险。俄罗斯的民族主义传统根深蒂固,许多民众对于外来移民和企业抱有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在乌克兰危机发生以后,由于西方对俄罗斯的严厉制裁,民族主义思潮在俄社会更加普遍。“中国威胁论”作为一个民族主义背景下的产物,在俄罗斯也有一定影响,部分俄罗斯民众反对中俄经贸合作和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早在年,中俄就签订了共同建设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的黑龙江界河大桥的协定,但直至年才正式开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俄民众的反对。[]这种排外情绪是中国企业不可忽视的安全风险。

(二)在俄投资面临风险时的救济困境

在面临上述因素带来的投资风险时,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部分条款的缺陷可能会不利于中国投资者维权。以征收为例,年签订的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没有像同年签订的中印双边投资协定一样吸纳间接征收的概念[],在征收相关条款中依然只明确规定了直接征收。[]但俄罗斯未来依然可能因国内*治纠纷而采取非正式手段间接征收外国投资,让投资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其在俄罗斯的资产。[]这会使得中国投资者在面临俄*府因*治或经济动荡而间接征收时,没有可以援引的救济条款。即使投资者依据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第九条,可以要求根据国际法的规则来确认间接征收的违法性[],但由于国际法学界对间接征收认定标准存在争议[],也很难确定俄罗斯*府的行为属于间接征收的范畴。

同时,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没有呈现出“投资协定贸易条约化”的趋势,篇幅简短。比起英美等国同时期签订的动辄30多个条款、多个附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只有十三个条款和一个议定书,内容相比发达国家双边投资协定显得抽象和模糊。[]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最低标准待遇、最低当地成分要求等内容均没有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等条款不够明确,协定也没有对部分条款如何适用做出相应解释。因此,在面临具体的投资风险时,由于条款的解释空间较大,投资者较难得到切实、确定的保护。

(三)风险克服的可能性:以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为切入

1.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代际变迁来看,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属于中国第二代的双边投资协定,该阶段双边投资协定的整体特点是扩大了“争端”定义的范围,任何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均可适用协定中约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放弃了安全阀的限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有所提高,但是协定整体内容比较简略。

从俄罗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横向和纵向来看,中俄投资协定对于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处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处境。相比俄罗斯前一阶段(-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不仅去除了投资者定义中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的限制[],而且还扩大了争端解决适用范围和争端解决方式[],投资者寻求救济的难度大大降低。但是相比同时期的发达国家,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依然有缺陷。对比美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的缺陷不仅体现在不承认间接征收以及由此带来的补偿问题(而美国签订的协定中明确承认了间接征收),还体现在篇幅较短、内容抽象上。

辩证来看,诸如公平公正待遇等条款的模糊化处理,也让投资者在仲裁中可能因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而获得有利裁决。尽管公平公正待遇的内涵会因仲裁庭的不同解释而存在差异,但投资者不会因条款存在明确的列举或排他性规定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此外,中俄双边协定中并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例外情形,因此东道国俄罗斯对投资者采取违反双边投资协定的行为后豁免的可能性大大减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整体来说,中俄双边投资协定虽然内容、体例上相比发达国家依然不够完善,但是该协定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高,对东道国的限制较多,属于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在俄投资时若能用好该协定,将能够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在权益受损时获得相应的救济和补偿。

在内容上,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共有十三个条款,分别为定义、促进和保护投资、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赔偿、支付的转移、代位、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争议解决、其他义务、适用、磋商以及生效、期限和终止。[]其中与在俄投资者关联较为密切的有投资待遇、征收等实质性条款和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下文将从实质条款和争端解决程序两个方面解析相关条款能否为中国投资者所用,并结合双边投资协定为中国投资者应对具体风险提供一些建议。

2.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的应用:实质条款和程序规则

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保护投资利益。首先,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者”的定义范围很广,基本上在俄进行各类投资的中国国民和企业都可以受到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即使目前俄罗斯国内法倾向于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进行限缩规定[],但鉴于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相关仲裁案例[],中国投资者还是可以援引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来寻求保护和救济。

其次,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可以为中国投资者所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内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是“notlessfavourablethan”而不是“asthesamefavorableas”[],这意味着投资者可能在俄罗斯获得更加优惠的超国民待遇且不违反双边投资协定。[]中俄协定中对于最惠国待遇条款采取了否定式的规定方式,指出了最惠国条款适用的例外,投资者需明确不能依据最惠国条款要求获得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待遇,也不能比照俄罗斯参与的经济联盟协定、俄罗斯与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要求获得相同的保护。除了以上三个例外,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提供给了投资者依据多边传导效应获得相应保护的机会。最惠国条款一般不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但是一些对投资者有利的实质性事项可以通过最惠国条款进行适用。客观来说,俄罗斯与一些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投资者保护的水平高于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适用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约定的更加有利的实质性事项条款,如俄罗斯与英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保护溯及既往的要求。[]

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表述较为模糊,给予投资者较大的可诉空间。对于公平待遇的具体内涵,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具体内容有赖于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规定和仲裁庭的解释。[]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即“缔约一方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和与该投资相关的活动公平和平等的待遇。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阻碍与投资相关的行为的歧视措施”[],相比英美等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的概念较为抽象和模糊[],这也让投资者可以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提起仲裁并可能获得有利裁决。因此,中国投资者可以将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为保障权益的兜底性条款,在俄*府行为未违反协定中明确规定的义务之时,提起仲裁并依据该条款尝试寻求仲裁庭的支持。

中国投资者可以运用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程序性条款来应对在俄投资风险。尽管俄罗斯近年来出现以国内法取代国际协定的趋势,但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仍然有效,中国投资者可以依据中俄双边投资协定来寻求程序上的保护和救济。鉴于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争端”的定义范围宽泛(“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中国投资者在遭受东道国不公待遇时,较容易援引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来寻求救济。在程序性条款对投资者保护力度方面,争端解决程序条款并未规定投资者选择争端解决机构的先后顺序。根据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第九条第二款,“如争议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则应将其提交给:(一)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二)根据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如果该公约对缔约双方均已生效),或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规则进行(如果该公约对缔约一方未生效);或(三)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因此,中国投资者选择争端解决机构并没有先后顺序,可以选择俄罗斯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来解决争端,也可以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规则》,将争端提交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根据中俄双边投资协定议定书第三点,东道国俄罗斯固然可以要求中国投资者先行通过国内行*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在投资者将本协定第九条所提及的争端递交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机构之前,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方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用尽该缔约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复议程序”),但并不能阻止投资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自行*复议机构受理投资者行*复议申请之日起超过90天”)将争端递交至相应的争端解决机构,且该条件对投资者来说并非是提起仲裁的必要前提条件,只要东道国未向投资者提出行*复议的要求,投资者便可以直接将争端递交至争端解决机构。[]

此外,在程序性事项方面,俄罗斯新《外商投资法》虽然规定了涉及俄罗斯的外商投资仲裁争端应尽可能在俄罗斯当地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但在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为第一个被俄罗斯认可的解决外商投资争端的外国常设仲裁法庭。这意味着即使投资者不援引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也可以根据俄国内法将争端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但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相对较高,因此,相比俄罗斯国内法院和法律体系,建议中国投资者依托中俄双边投资协议,将投资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以获得更公正的对待和更好的保护。

3.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对投资风险的克服

尽管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固有的缺陷无法克服(如间接征收等问题),但中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运用双边投资协定来应对在俄投资的现实风险。

面对俄罗斯*治变动或*府腐败导致的投资失利,中国投资者可以以俄罗斯*府违反了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第三条中的投资待遇为由[],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并依据双边投资协定第五条要求获得从优的“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为了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避免因俄罗斯法院的非中立性而遭受不利结果,投资者还可以选择将此类争端提交至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或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同理,如果俄经济下滑导致发生了社会*治动荡,投资者若因此遭遇了直接征收或不公平待遇,也可以依据中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寻求救济,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赔偿,从而有效弥补*治、经济风险带来的损失。

疫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投资者在俄投资的顺利进行。尽管中俄双边投资协定对于疫情导致的投资受阻应如何进行救济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资者若因俄抗疫措施遭受损失,可以参照中俄双边投资协定第五条寻求损害赔偿。[]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寻求中俄*府的*策支持。为了克服疫情对双方经贸往来的消极影响,年12月,中俄总理第二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指出,中俄双方将通过彼此合作,共同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合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中国投资者赴俄投资时,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府提供的支持和鼓励*策,而中俄在抗击疫情、推进投资方面的合作,也能够降低中国投资者在俄面临的风险。

俄部分民众的排外情绪相比上述风险,较难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得到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是因为排外情绪并非*府行为,且很难通过个案的强制手段得到根除。消除此种排外情绪,除了需要赴俄投资者们的共同努力,还需要中俄*府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合作,改变俄民众对于双边投资和“一带一路”的偏见。目前,中俄*府已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中俄双边投资的支持体系。为了促进中国企业在俄投资,中国*府近年来积极组织中国投资者赴俄考察,鼓励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经济特区、跨越式经济社会发展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等区域内进行投资。[]为了降低双边投资的风险,提高“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项目的推进,年中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明确提出中俄两国将共同促进两国企业交流合作,并为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改善两国营商环境,中俄双方领导人达成共识,将保护两国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作为重要任务,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商业运作、国际惯例”的原则推动中俄投资合作重点项目落地。[]为了引导和推进双边投资,中俄双方于年成立了中俄投资合作委员会,年11月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中俄将继续加强在高技术、信息通信、生物安全等领域投资合作,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合作。[]未来,随着更多互利共赢的投资项目在俄开展,俄民众的排外情绪和民族主义情绪也会有所缓解。

六、结语

“一带一路”倡导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平等合作精神,与当代和平与发展的主流相符合。“一带一路”不仅是促进沿线国家经济联通的纽带,更是提升区域合作和稳定的系统性方案。截至年6月,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达到81.2亿美元,同比增长19.4%。[]“一带一路”正在成为一个多元共建、影响深远的战略布局。而俄罗斯,因为其国内产业与中国产业的互补性和对“一带一路”的支持,也成为越来越多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目的地。

俄罗斯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经历了起步、调整和暂停三个阶段,通过双层博弈的框架分析,可以看出这些阶段性的变化与民间利益团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寡头和外国投资者对俄罗斯*府的施压,以及俄罗斯的反击,均在双边投资协定签订的特点上反映出来。这些既显示出俄罗斯未来投资*策的变化方向,也体现了在俄投资的潜在风险。因此,赴俄投资的中国企业,既要认识到风险的存在,也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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