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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8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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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甘*办发〔〕10号

甘肃省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人防办、

省文物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甘肃省人民*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府职能转变的意见》(甘*发〔〕19号)和《甘肃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年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特定区域范围内,提前完成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评审。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变为申请前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实施区域和事项

(一)实施区域。国家批复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特殊功能区,省*府批复设立或经省*府同意由地方*府或省直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特殊功能区规划范围。

(二)区域化评估评审事项。包括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以区域进行整体评估评审的事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增加实施区域化评估评审的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区域化评估评审。各类特殊功能区管委会为实施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的主体单位(未设立管委会的由所在地*府指定负责部门),负责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程序和要求委托评估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评审,编制区域化评估评审报告,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经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工作由各主体单位和地方*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按相关程序进行。

(二)共享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各类特殊功能区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共享,对入驻该区域且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工程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审;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需进行单独评估评审的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及时总结完善制度流程。各级*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特殊功能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对经实践检验成熟的作法,要总结梳理形成制度性成果予以巩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总,统筹协调,确保本地区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尽快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督导。各市州*府要把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纳入开发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适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保障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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