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艺术

首页 » 常识 » 诊断 » 蒋四金考前几页纸私法卷全
TUhjnbcbe - 2021/4/3 13:40:00
白癜风专家刘云涛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5424605.html

下面是私法卷的考前几页纸

1、用于考前迅速过一个科目知识点

2、打印下来每个科目大概10页左右

3、覆盖的知识点应该可以让你过线(我尽力了)

4、考前只看这个就够了,详细的内容都在里面,吃饭的时候看,上厕所的时候看,去考场排队的时候看,进考场前几分钟都给我拿着看,你会提高很多分!

5、标注的要好好看!标颜色字体的要好好记住!时间不够的,至少要把标注必考的看完!

6、文末有pdf文档获取方式!

7、考完来反馈!

8、蒙的技巧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有些技巧确实有用!客观题怎么蒙才更准?

9、考完立刻复习主观题,不要耽误,否则主观题时间太少了,主观题怎么复习,短期怎么提高,在职基础差怎么弄,案例怎么写才有效果,法条会不会有分,怎么用,都写了、也录了视频讲座,考完客观题记得认真看一下!考完客观题,应该怎么复习主观题?

10、如果你是第二天考,记得看订阅号消息(或群里消息),第一天考完会对第二场有提示!

民法考前几页纸

民法总则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才可以适用

意定监护: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书面形式

监护撤销:

后果:丧失监护权、但要继续支付扶养费

恢复:只有父母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才有资格恢复、故意犯罪不可以恢复

宣告死亡撤销后果:

依照继承法取得财产——返还/适当补偿(恶意赔偿)

依照合同法取得的——不返还,不补偿

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书面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人设立中责任:

法人未成立——发起人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法人成立+发起人名义——选择法人或者发起人(只能选其中一个,不是连带责任)

公益目的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会员、只能用于公益

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由分支机构先支付,不足法人再补充(有顺序)

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欺诈方才有撤销权

第三人胁迫——无论是否知情、受胁迫方都有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知或应知:1年(重大误解90日、胁迫终止之日1年)

不知:法律行为发生之日5年

无权代理:

追认前,合同效力待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通知即可),追认后不可撤销

沉默视为拒绝追认。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都需要诉讼/仲裁方式行使。

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权,这里通知即可,不需要诉讼。

隐名(间接)代理(有代理权,但没有以本人名义,而是以代理人自己名义签合同):

本人不履行,披露本人,第三人有选择权,只能选一个(不是连带责任)、只能选一次(不可变更)

表见代理成立条件: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被代理人一般都会存在一定过失。表见代理后果同有权代理,本人需要履行合同,后可以追偿。

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诉讼时效起算:

1、原则:知或应知权利受损+义务人

2、履行期届满(分期:最后一期)/宽限期届满

3、无、限人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4、未成年+性侵害——18岁之日

诉讼时效中止:

客观障碍(不可控)+发生在最后6个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统一再给6个月(不是继续计算)

物权和担保

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可主张必要费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要返还+不可主张必要费用+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的请求对象——现时无权占有人(注意: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抵押权无占有的权能、抵押权人无返还请求权。

共有人处分份额: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有权处分;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继承方式无优先购买权),侵犯优先购买权,可主张侵权责任、不可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撤销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物:三分之二份额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租赁不是处分、出租共有物无需同意)

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处分需全体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夫妻家事代理权除外)

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物权:特殊动产抵押权、地役权、动产浮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也可对抗

预告登记后果: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抗善意取得,也对抗继受取得)

异议登记后果:仅对抗善意取得,登记的名义人处分是无权处分

占有改定这种交付方式,自借/租合同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占有改定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质权的效力(其他交付方式可以设立质权/善意取得,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约定即可)+占有委托物(盗赃、遗失不可)+登记或交付(占有改定除外)

注意:善意取得一定要无权处分!有权处分(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不发生善意取得!

捡了遗失物(想还给失主,属于无因管理),可以主张:必要费用,悬赏报酬,因管理遭受的损失

捡了遗失物(想据为己有,属于侵占遗失物),不可以主张必要费用和悬赏报酬

遗失物被处分:

拾得人无权处分,拾得人(无权处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2年内受让人要返还,但受让人可主张必要费用,若是拍卖/有经营资格处购买,可以请求所有权人需支付购买的价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1.开会的人数要求——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人数2/3以上参加,才可以开会

2.凑够上述开会人数要求后,表决的要求是:

①筹集维修资金(不是使用维修资金);②改建、重建;③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出席会议的业主(不是所有),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与表决人数3/4以上通过

其他项——出席会议的业主(不是所有),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

共有部分的收入减合理成本→归业主共有

地役权:

义务地(供役地)转让——善意受让人无地役权义务

权利地(需役地)转让——无需登记,受让人享有地役权,义务人需要承担地役权义务

居住权:

设立:书面合同/遗嘱+登记(登记后才设立)

原则无偿,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约定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之后需注销登记

流抵(质)条款(约定不还钱,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区分事先/事后:

履行期届满后,不还钱,达成的用抵押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用高价东西,抵小额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话,其他人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用抵押物抵债协议,不发生约定效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质押)财产所有权,债权人只能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和租赁:

先租后抵——不破租赁;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

抵押后,无论是否登记,抵押期间均可以转让,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即可,不需要经过同意)

动产抵押:

合同生效后就有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

动产抵押+未登记:可以转让,只要买家是善意的第三人,就不得对抗(不得对其行使抵押权)

动产抵押+已经登记:可以转让,原则:可以对抗(可以对买受人行使抵押权),例外:正常经营活动(至少一方要是经营主体)+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已经交付=不得对抗该买受人(不得对其行使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

登记设立,登记后才有抵押权

没有登记,没有抵押权,但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办理登记),但在登记前,依然没有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后:可以转让,无论是否善意,无论是否是正常经营活动,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买受人(可以对其行使抵押权)。

房地一体:未抵押视为一并抵押,都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建筑: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保全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其他原因无此权利,如商业贬值)→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可以要求停止、恢复价值/另行提供担保、提前清偿。

最高额抵押:

超过最高额部分:要还钱,但无优先受偿权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不随之转让

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交付凭证设立,如票据,提单等,没有权利凭证的,登记才设立。

未经过出质人同意的转质: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经过同意是过错责任)

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购置款+交付后10日内登记=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受偿(留置权除外)

一个物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物拍卖的价款,清偿顺序是:

留置权购置款超级优先权已经登记的抵押/交付的质权未登记的抵押和普通债权

留置权: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否则可能成立自助行为);商事留置(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连带共同抵押:

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没有顺序限制(无论是不是债务人之物)

担保人追偿——没有顺序限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混合担保:

有债务人之物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有顺序限制(先实现债务人之物的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找保证人)

无债务人之物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时没有顺序限制

担保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连带共同保证:

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没有顺序限制

保证人追偿——有顺序限制(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其他保证人)

债和保证

债权让与(债权人换人):

1、转让合同生效时债权转移,无需债务人同意(但需通知才对其生效)

2、通知债务人后:①债务人可行使对新债权人抗辩+援用对原债权人抗辩;②债务人如果和原债权人互负债务,转让后,可对新的债权人主张抵消(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3、债权人换人没有风险,因此,担保随之转移,无需经过担保人同意,例外: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可以转让,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让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4、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①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有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没有效力,依然可以转让,第三人可以享有债权

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换人):①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不承担责任。②有风险,需要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对转移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变,加入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风险,无需经过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

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

①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②约定6个月,

③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诉讼/仲裁,可以起诉保证人+债务人,或但告债务人,注意:一般保证不可以只告保证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④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需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可以是诉讼/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只向债务人主张不可以,一定要向保证人主张

⑤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完成上述内容,保证人直接免责;如果完成,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其他保证的诉讼,都是任选。

保证人抗辩权的放弃:

1.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保证时效的时效抗辩权)——追偿不受影响

2.债务人主张抗辩权——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否则不能追偿

3.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可以援用,也可以不援用,不援用不影响追偿

债的变更和保证

变更金额:减轻,无需同意;但加重要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口头同意视为没有同意),否则加重部分免责

变更履行期:不管变长/变短,都需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对保证人视为没有变,按照原来的期限计算保证期间等

合同

预约的违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履行

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没有办手续,合同不生效,违反报批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没成立、无效、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只能找缔约者主张,不能找背后教唆者主张),原则上不能和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并用

合同成立生效,履行有问题/不履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可以和合同解除并用。

第三人履行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不当——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是第三人,遵循相对性原理)

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履行不当——原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原理)例外:如果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对性例外),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看谁主张的,如果是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一方:先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情事(势)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履行合同会严重不公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

继续履行的前提是:还能履行,注意:金钱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三个赔钱的责任: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只能主张一个,主张任何一个之后还可以附加惩罚性损害赔偿(经济法的消费者3倍、食品安全10倍等)

仅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定作人、寄存人、托运人

双方都有合同的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

商品房广告、沙盘等对房屋和配套设施的承诺,内容明确具体,重大影响属于合同内容,实际交付房屋若没有,可以下面三选一,任选:

1、欺诈+撤销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2、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3、不解除、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他人名义买房:

1、物权归出资人

2、名义人书面同意/有证据可请求更正登记

3、名义人卖属于无权处分,对接善意取得

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风险转移:

1、买卖合同交付后,风险和孳息转移给买受人,其他合同风险和孳息都归所有权人,不会发生转移

2、需要运输的:①有约定地点的,到达指定地点后转移;②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转移

3、在途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4、根本违约风险不转移

所有权保留买卖

1、买方未付清就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2、卖方又卖给其他人——有权处分、不是善意取得、可指示交付

3、若买方未按约定付款或不当处分:①卖方有取回权(例外:已经支付标的物价款75%或者他人已善意取得,就不得取回);②取回后,买方在一定期间内有回赎权,③买家不回赎,卖家可以再次卖给第三人,④卖给第三人的钱+之前已经收的钱标的物价款,差额由原买家补足(如10万的东西,买家付了2万就不付了,被取回,卖给第三人7万,差额是1万,由原买家补足);⑤卖给第三人的钱+之前已经收的钱标的物价款,多的退还给原买家(如10万的东西,买家付了5万就不付了,被取回,卖给第三人7万,多了2万,退给原买家);

分期付款买卖:

未支付到期价款占全部价款的1/5以上,卖方解除合同+使用费(不免费用),或者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试用买卖:

1、试用期届满沉默视为同意;

2、如果不买,也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免费试用)

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任意解除)的三种情况:未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未书面;租期届满继续交租金

合法转租(经过同意,知道后6个月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1、出租人无权找次承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相对性)

2、承租人不按期交租金,次承租人可代为清偿租金(第三人对此有利益,可以强制代为履行,出租人不得拒绝)

非法转租(未经过同意):

1、原租赁合同——解除(返还),违约责任

2、次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承租人对租赁物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承租人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装修租赁物:

未经过同意:侵权和违约竞合

经过同意:①租期届满:承租人要恢复原状,出租人不需要补偿;②出租人过错,导致提前解除,出租人补偿。

融资租赁:

1、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才可以解除(和出租人没有关系不可解除,如卖方原因导致物无法使用或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质量问题等)

2、承租人——自己维修租赁物、承担风险、承担物侵权责任

3、出租人——不承担物侵权责任;不担保瑕疵、不维修;但需要协助承租人向卖家索赔

4、因为卖家原因,买不到租赁物,双方都可以解除

5、若无约定,租期内+租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都归出租人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实践合同(交付才成立),其他是诺成

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否则依实际借款额计息

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无息(不区分自然人或企业,都是无息)

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是无息,其他是有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合法分包:发包人同意+非主体工程+不得再分包(劳务除外)

2、转包、非法分包、无资质、未招标或中标无效——,后果:①合同无效;②原来的发包合同可以被解除;③收缴中间人的非法所得;④验收合格,可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⑤修复后验收不合格,无权主张报酬和相关价款

工程价款优先权:

消费者大部分款优先权抵押权普通债权

期限: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不是竣工之日)

物业服务合同

1、禁止全部转委托(可以部分专项服务转委托)

2、物业费:①使用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向业主委员会主张);②不得以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③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一般表决事项、双2/3开会,双过半数通过即可

4、物业合同终止:①物业公司按时退场,办理好交接;②物业公司耍赖不退场,不得请求终止后的物业费;③原物业合同终止后,新物业公司接管前,原物业公司有继续服务义务,并可以主张这个期间物业费

保理合同

本质就是一个债权(应收账款)让与,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在保理法律关系中称为保理人,保理合同要保护保理业务,保护报保理人利益,因此:

1、应收账款(债权)是虚构的,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对保理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接到保理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终止基础交易合同,不能对抗保理人,债务人依然要对保理人承担责任

3、约定有追索权保理:①保理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可以向债权人追索;②有剩余应返还债权人,不归保理人(因为有追索权,风险小,收益小)

4、约定无追索权保理:①保理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②有剩余也不返还,归保理人(因为无追索权,风险大,收益大)

人格权

身体权:

1、是身体完整的权利:没有经过别人同意,剪头发、指甲侵犯身体权(没侵犯健康权);和身体能自由分离的假肢,假牙属于物,侵犯不属于侵犯身体权;但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属于身体权一部分

2、对身体的支配: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决定捐献器官(书面/遗嘱)

②反对捐献自己器官:不得捐献

③生前没有明确反对: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书面)

④买卖器官的合同无效

⑤临床试验:主管部门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不得收取试验费用

姓名权:

侵犯曾用名,网名,笔名等也是侵犯姓名权,重要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有:干涉;盗用(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即冒名顶替)

肖像权:

1、侵犯肖像权标准很低,只要没有经过别人同意,使用或公开别人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比这个更严重的肯定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2、例外(合理使用):①个人必要范围内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个人+必要范围+已经公开)②新闻报道;③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3、对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

肖像、姓名使用许可合同

1、条款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2、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合同

3、有约定期限:①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只有肖像权人一方有这个权利),可以解除合同;②肖像权人自身原因:要赔偿;③对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肖像权人不赔偿

名誉权

1、法人可以享有

2、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社会评价降低(要让第三人知道,否则不会让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3、为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免责,但接到通知后,要及时更正或删除;例外:①捏造、歪曲事实;②未尽合理审查义务;③用了侮辱性言辞

4、文学、艺术作品:①已发表+以真人真事或者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权;②仅情节相似,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不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只能自然人,该请求权不得转让/继承

2、损害人格权、侵害人身权益、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主张

3、侵犯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也可提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和建筑物融为一体的物,如窗户、外墙玻璃、瓷砖、广告牌等)脱落、坠落:过错推定;第三人原因,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和建筑物无关的物,如花瓶、垃圾、烟灰缸)

1、原则:谁抛的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过错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可以免责

2、经调查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属于公平责任,不是赔偿,是补偿,可证明自己不是来免责)

动物侵权

1、动物园——过错推定

2、其他的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

3、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

4、禁止饲养的动物(烈性犬、*蛇)——绝对责任(无免责事由)

5、未采取安全措施(遛狗不牵绳)——被侵权人故意可减轻(不能免除)

无限人侵权

1、监护人要承担责任:监护人无过错替代;离婚不免责,由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责任,未共同生活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2、监护人不一定全额赔: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但不能免除)

3、由无、限人本人财产优先支付

4、诉讼中作共同被告

职务侵权:

1、考到的都是职务侵权,如果你选不属于职务行为,必须有十足把握

2、单位无过错替代责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诉讼中只能告单位,不能告员工

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只能向缔约者主张,损害人格权的,可以主张违约金(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卖家和厂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主张违约金)

环境污染

无过错(排污符合规定不免责);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要负担他人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婚姻

可撤销婚姻:

胁迫和重大疾病不告知(一般欺诈不可撤销)

撤销程序:只有受胁迫方和被隐瞒的一方有撤销权;向法院申请;1年(胁迫行为终止之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注意:不管是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都有这个权利)

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认为不是,需要有十足把握

婚姻效力(有效/无效)的判决,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能调解

离婚的判决,可以上诉,但不能再审,应当调解

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为了家庭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

个人名义+为了个人,属于个人债务

协议离婚程序

第一步:书面协议+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启动离婚冷静期,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注意:在这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撤回后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第二步: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再次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离婚成功。注意:如果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又超过30日,双方没有再次去申请离婚,视为撤回,程序终结(双方可以再次启动,或一方去诉讼离婚)

原则:不离婚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例外1:法定扶养义务人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的,可以提前分割

例外2:转移财产/伪造债务,可以提前分割,可不分或者少分)(离婚后发现次日起3年,依然可以请求分割)

继承

遗产管理人:

1、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2、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担责任

4、可以获得报酬

遗嘱是要式行为、不符合下面形式的遗嘱不生效:

1、自书:亲笔书写、签名、年月日、真实意思表示

2、代书: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其中1个见证人根据口述代书(不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

3、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只适用于危急情况;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立新的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如果遗嘱有冲突:以最后的为准,公证遗嘱不优先于其他遗嘱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区别转继承)

商经知考前几页纸

公司法

一股二卖(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已经登记,没有工商登记,又卖给第三人):

①合同有效;②无权处分(股东名册登记后,股权就转移,新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卖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有过错董、高,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代持股协议有效:

实际出资人:①不是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数)才能称为股东;②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协议履行(但根据相对性,实际出资人不能对公司行使权利)

名义股东:①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发起人连带补足的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公司法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违法所得货币(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出资:有效;追缴应当拍卖/变卖股权,不能直接从公司拿钱退股

实物出资:①应当评估作价;②转移所有权;③无权处分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不动产出资:①已交付,但未过户:交付时就有股权,应当及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②已过户,但未交付:没有股权(交付后才有),其他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向公司交付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已经实缴完)+无负担+估价(一定要估值)+转移手续

出资违约(未按期出资/未转移财产权)

1、对其他的发起人:违约(签发起协议的发起人之间才有违约责任,后加入的股东没有这个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如股权转让或增资加入的股东这些非发起人,不连带)

3、对公司的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补足出资即可,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其他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

出资不实(非货币资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

1、以的估值判断;出资时充足,出资后商业风险的贬值,股东不需要补足(涨了利益也归公司)

2、对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同上出资违约

4、对公司债权人:同上述出资违约

5、中介机构需要在其评估不实的范围内赔偿(过错推定)

抽逃出资(通过假账、假债、关联交易等方式把出资抽回)

1、出资转移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不能拿回出资,否则就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因此,抽逃出资本质就是侵权(盗窃))

2、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返还(偷多少,赔多少,不需要额外赔)+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等)连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3、其他没有参与共同侵权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瑕疵股权(包含出资违约、出资不足、抽逃出资、增资瑕疵等没出够资的股权):

1、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按照认缴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如开会表决权大小按照认缴),但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按照实缴

2、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有时效限制,股东可因此对债权人抗辩)

3、有瑕疵股权:①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②可转让,受让人知情的连带,不知情不连带

4、抽逃全部/完全没出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出了一部分资/没有抽逃全部,不能解除股东资格,只能限权)

增资瑕疵(不是出资,是后续增资瑕疵)

1、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2、增资阶段没有发起协议,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没有违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关联交易混同财产等)

1、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例外:一人公司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后果: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个案约束力(只对这笔债有效,其他债权人想要否认还要另诉),不牵连无辜股东

公司担保限制:

1、对外担保限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2、对内担保限制: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违反上述担保规定,或超过限制,属于越权担保):①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②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③债权人形式审查过上述决议就属于善意

募集设立(不是发起设立):

1、只能实缴,要验资;要募足才能设立公司

2、发起人认购35%以上;发起人、认股人禁止抽回,除非是公司无法成立(未募足、未开大会、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

3、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钱交到银行,不是证券公司,不是发起人)

4、募足后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成员),后(董事会)去申请工商局登记

发起设立:

1、认缴(不需要实缴就可以设立);

2、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1元也能注册公司);

3、发起人签发起协议:①协议只约束发起人(对外无效,发起人连带,对内追偿有效),②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补足、违约、发起人连带);③后加入股东(增资、股权转让)不受发起协议的限制(但要受公司章程限制),不和发起人连带

股东会表决:

1、重大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表决权

2、其他事项:章定过半数

注意:一般都是认缴出资额确定表决权比例,不是股东人数(除非股东的变化,如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加入,是人头过半数),不是实缴(除非是新、剩、利按照实缴)

股东会决议:

1、未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其所持表决权不达标/会议未进行表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本就没决议,或没有有效的决议)→决议不成立

2、决议内容违法→决议无效

3、决议程序违法+决议程序违反章程+决议内容违反章程→决议可撤销

4、决议无效/被撤销后: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对外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监事:不能兼任董高或经理等经营人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

经理:由董事会选(不是股东会)

对*协议有效,但能否履行要兼顾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1、如果投资方主张回购股权,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会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因为减资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如果投资方主张赔偿,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不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符合分红条件(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因为分红要还钱,提公积金)

股东代表诉:

1、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①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②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2、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接受:①属于公司直接诉讼;②原告:公司(公司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

3、如果被拒绝/沉默/情况紧急:①股东可以提前股东代表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连续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原告:股东(股东个人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④公司做第三人(不是原告);⑤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赔偿给股东个人,是赔偿给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注意:股东代表诉是有人害公司(公司是受害人);如果公司没受害,害的是股东个人(如分红的钱被某高管侵吞了),属于股东个人直接诉,不是代表诉;股东是原告,谁害股东告谁,赔偿也是归股东个人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有限公司的情形: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续存

2、股份公司的情形:合并、分立(没有转让)

3、对于上述投反对票的股东(之前没反对的不可以),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

股东分红

1、要求:补5年的亏损纳税税后利润补剩余的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没有)分红(按实缴)

2、分红要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决议,不需要分红

3、分红时间:决议确定的时间章程规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为一年;决议的时间如果超过章程时间,可以撤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但被撤销前,决议还是有效的,应该按照决议时间分红

公积金

用途:①补亏(除资本公积金);②增资;③扩大生产;注意:只有前面用途,公积金设立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分红的,所以公积金绝对不能用于分红

法定公积金:每年提税后利润10%;累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法定公积金用于增资后,留存的要≥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股东知情权:

1、章程/股东协议可以对知情权有限制(如限定时间等),但不能实质性剥夺

2、会计账簿(核心商业机密,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账簿)

①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查阅(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不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

③普通合伙人:可查阅+复制

④有限合伙人:可查阅

3、会计报告(不核心,只是最终几页统计的报告)

①合伙人和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4、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账,拒绝后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告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无限制、自由转、无优先购买权、无需通知

对外转让:

第1步(人数过半同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沉默视为同意

第2步(优先购买权):

1、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包括之前反对转让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协商>实缴出资;

2、优先购买权期限:章程/通知确定的期限,没有或少于30天的,以30天为准

3、损害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其他股东就卖给第三人):

①其他股东想买: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果:可以买到股权;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赔偿

②其他股东不想买,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保护

4、转让股东反悔:股权不转让;其他股东买不到,反悔的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如之前为了买股权借钱产生的利息)

股权被强制执行:无需同意,但要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继承/遗赠: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

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禁转

2、原始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禁转

3、董监高限制:①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②公司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禁转;③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强制解散公司诉讼

1、唯一原因:公司无法运转,出现僵局;注意: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请求解散(如不分红,亏损等,因为这些情况有其他救济程序,如起诉要求分红,回购等)

2、原告: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被告:公司

3、应当注重调解;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权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依然要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程序:均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均要通知债权人+公告;注意: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2、对债权人:①分立、增资无风险: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担保;②合并、减资有风险,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拘束力,但跟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权人有拘束力(注意相对性)

合伙企业法

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转普通合伙:前后都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财产份额: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2、向外人转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财产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合伙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之一):①有确定人选的,其他合伙人合伙事务;但越权行为的合同有效(保护第三人);②没有确定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外聘第三人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属于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的退伙:

1、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任意+提前30日通知

2、死了/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资格/份额被全部强制执行:当然退伙;

3、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有伙,否则退伙

4、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不承担责任

注意: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成为退伙事由(本来就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合伙协议绝对禁止事项:

1、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分担(共负盈亏);对比: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破产法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重整、破产清算(不能申请和解,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

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由清算→转为重整/和解(但不可以反过来,由重整/和解申请转为清算,只能重整/和解失败后,宣告破产,进行清算,不能申请转)

破产宣告后不可转化,只能破产清算

破产受理后

1、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核心词是“法院”:①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②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2、受理后的个别清偿:无效

3、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

4、新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5、保全措施要解除(管理人接管了,没必要再保全)

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决定履行,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沉默视为解除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1、有担保的债权人:①对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和解对担保没影响);②但对重整计划有表决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

2、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协议要求无担保债权);

3、其他事项: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1/2以上

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①保证人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②未替→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保证人和债务人都破产:债权人可以分别申报全部债权,但两边获得的清偿总额不能超过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

破产撤销权:

1、受理前1年前→无法撤销

2、受理前1年内→恶意的可撤销(恶意: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突击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3、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共益债务:受理之后发生的,就是共益债务,和种类没关系,记住时间点

破产费用(法院和管理人收的钱),和共益债务是随时+优先清偿

证券法

向不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属于公开发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包销:未出售的→自行购入(包销不存在发行失败,承销有发行失败)

普通投资者:证券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否则要赔偿(专业投资者不存在该倒置)

上市公司收购:

1、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5%,或每增减5%:①3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期间禁止交易;②如果违反:买入后36个月内,没有表决权

2、持有上市表决权达到30%,还要继续收购: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变更条件,变更不得降低(不得降价、减少收购数量、缩短收购期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的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是:沉默视为加入!如果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一般代表人诉讼,沉默视为不加入,可以另行起诉)

公募基金(不特定/特定对象累计超过人):要注册

私募基金(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不能是小白,累计不得超过人):备案即可;不得公开宣传

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不但包括直接投资,还包括间接投资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领域:可以投资,但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府采购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对外国投资者征收、征用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是赔偿)

劳动法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培训费和服务期(分摊培训费)

2、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3、其他情形不得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保密属于侵权,不是违约)

单位不签书面合同:

1、用工之日——1个月:补签(不需要双倍)

2、1个月——1年: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签

3、1年以上:视为无固定期限+11个月的双倍工资

4、最多11个月双倍工资,第2倍工资受1年时效限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

2、连续工作满十年

3、国企改制双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

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3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

2、劳动合同1年—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

3、3年期合同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4、只能约定一次

5、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者有过错(如违规违纪违法),任何情况均可解除(老、病、孕等都可以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解除合同后有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没过错(无法胜任/情势变更)可预告解除:提前30天书面告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务派遣:

1、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报酬(不得向劳动者收介绍费)

2、没派遣的时候派遣单位有付薪义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同工同酬

4、只适用于临时性(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替代性

派遣单位害劳动者

派遣单位单方赔

用工单位害劳动者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受工伤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险责任

劳动者侵害第三人

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劳动争议的举证: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是否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是否拖欠加班费,由单位举证)

2、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加班费),由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诉讼程序:

1、一般案件:先仲裁、后才能起诉(15天)

2、集体合同:协商(必经)——仲裁——起诉

3、拖欠工资,已经有书面欠条,可以直接起诉,不用先仲裁

4、因欠薪达成调解后(仲裁和诉讼外的调解),用人单位反悔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仲裁或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可以直接起诉,无需先仲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主观都是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2、商业贿赂——账外+暗中(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账:是正当交易)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4、商业诋毁行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真的信息不构成),主体是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为了索取赔偿捏造不构成)

反垄断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个主体:1/2;2个主体:2/3;3个主体:3/4;(不足十分之一的除外)

形成支配地位不处罚,滥用才处罚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同行):价格和非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上下游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如要求经销商对外只能卖多少价格):只有价格(固价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应罚(达成,但未实施:也可以罚)

作出+履行消除垄断承诺的:可终止调查(仅做出消除垄断承诺:可中止调查)

只有对“横向垄断协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

网站责任

1、网站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承诺更优的,要履行,否则承担责任

3、明知/应知+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明示+同意+保密+禁发垃圾信息,消费者同意,才可以发广告信息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评估不得收费)

食品不得免检,但可抽样检验,食品检验采样应当支付费用(不能免费拿别人食品做检验),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标准(必须执行该标准)

地方标准:①只有省一级可以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②没有国家标准的才可以(不是应当)制定地方标准(有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③地方标准需要备案

中央→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行*部门备案

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被召回的:①补救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②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继续销售,应当销毁。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还需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告内容还要由省级食药监局审批

保健品的原料目录、功能——国家制定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食品责任:①无过错责任;②知假买假食药、赠品过期、有检验合格证明且在保质期内都不能免责;③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环境保护法

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审批(报批前要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其他形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

轻度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

环境评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评价的不得开工、实施

禁止重复环境影响评价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才可以收环境保护税;收了环保税,不再收排污费

“水体+大气”适用排污许可证

环境质量和排污标准:地标(省级*府制定),有国标可以制定地标,但要严于国标

质标和污标的区分:

1、环境质量标准是排污标准制定的基础

2、质标:判断是否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3、污标:是否罚款,承担行*责任的判断依据

税法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不以国籍算)——境内+境外所得均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交税

免个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救济、保险赔款、*人转业费、退休费、奖金(省部*以上)、国债

减个税(不是免税):残疾、孤老、烈属、自然灾害+重大损失

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税率25%(小微20%、高新15%)

非居民企业:境内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税率25%(无机构/所得无联系:20%)

研发费用;特殊工资(残疾/国家鼓励)→可以加计扣除

不征税:财*拨款、行*事业性收费、*府性基金

要征,但免税: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公司分红给个人要上个税,公司分红给公司不上税)

未到纳税期,但有逃税行为:税务局局长批准——先冻\扣\查,到期后才能扣缴\拍卖、变卖

到纳税期后:税务局局长批准,可直接扣缴\拍卖\扣押\查封

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能保全,不能强执

土地法

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务院批准的征收: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森林法

争议解决:①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府依法处理;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镇*府或者县级以上*府依法处理

临时使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是*府),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县级以上*府制定

林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益林:①由国务院(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府(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并公布。②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商品林: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林木所有权及收益权——谁种归谁(指的是林木,不是土地)

矿产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在集体土地下的矿),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著作权

购买正版CD作为商业背景音乐播放,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著作权(机械表演权)

购买正版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出租——构成侵权(其他作品买正版出租不构成侵权)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其他买盗版使用,不构成侵权)

免费表演必须要双免费才不构成侵权(收门票钱构成侵权)

网站转载=许可+付费,否则构成侵权(仅设置链接,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

合法来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是侵权,但免赔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非商业+仅使用:一般不是侵权

商标法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善意销售者也认定其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停止侵权等责任)

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使用商标属于侵权,商品不属于)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禁注禁用,没有赔偿);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禁注禁用+赔偿)

国私、国经考前几页纸

国际商事法庭:

1、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所做的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上诉)

2、管辖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不管国家之间或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争议

3、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4、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结婚实质条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结婚程序条件: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任意一个法律,就有效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律

收养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产品责任侵权

①只能由被侵权人选择,且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消费者合同

①只能由消费者选择,且只能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②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船舶碰撞侵权

(1)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法(不管于何处)

(2)不同国籍+公海: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3)其他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平安险要赔:意外事故+全部损失+共同海损,

水渍险要赔:意外事故+全部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一切险要赔:意外事故+全部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一般外来风险

以上三个都不赔特别外来风险(*治、行*、海关等因素)和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不是全部损失):①有意的、人为的;②为船货共同安全;③合理的。

民诉考前几页纸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一方必是法院(法院内部行为不是;没有法院的不是)

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不审争议:①不能上诉,不能再审,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错了,有自己的纠错程序;②不适用辩论原则

非诉(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执行(可和解)+身份确认关系(不是离婚)→不能调解,其他能调则应当调

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诉前→执行)都可以处分

辩论原则只适用于诉讼程序,非诉和执行不适用辩论原则

诉讼中,调解后:

1、应当制作调解书,例外: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能够即时履行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注意:二审、再审中调解结案,一律需要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

2、不能制作判决书,例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做判决书

人民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①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达成了新的合同(不能就原纠纷、只能就协议内容起诉);②申请法院确认后,才有强制执行力

独任庭适用于:①简易程序(民诉不区分,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②特别程序,例外:选民资格和担保财产超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反诉

1、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2、二审提: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当事人同意一并审理除外)

3、再审提: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再审不审新诉求)

4、本诉撤诉等不影响反诉的存在(独立性);区分反诉与反驳:如果没有本诉,是否能独立起诉,如果可以,就是反诉,否则就是反驳

民诉中院级别管辖:①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事、公益、仲裁(国内仲裁保全在基层,其他仲裁相关案件都属于中院管辖);②注意:知产可能在基层,也可能在中院;③中院管辖的案件要往下交基层,需要经过高院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其他不动产合同不是专属管辖,是合同管辖

协议管辖: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合同纠纷(包括同居或解除婚姻、收养后发生的财产纠纷)+书面(口头无效)

移送管辖:①已经受理(受理前发现没有管辖权,可以不受理,受理后发现,只能移送,不能驳回起诉)+发现自己+未取得应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②受移送法院不能再移送,认为自己不能管的,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③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移送

管辖异议:①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否则应诉答辩或首次开庭后,法院就有应诉管辖权);②第三人均无权提管辖异议;③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④异议被裁定驳回:可以在10日内上诉(小额诉讼管辖异议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法院已经受理,但没有管辖权:

1、对方应诉答辩(有应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除非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对方没答辩,开庭前,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不能驳回起诉,因为已经受理)

3、对方没答辩,开庭了:有应诉管辖权,不能移送管辖

有独三=原告,①主动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原告有的权利有独三也有(不能提管辖权异议);②一审未参加,属于遗漏当事人,二审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有独三:依申请/依职权参加诉讼;基本没有诉讼权利,例外:①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才有上诉权;②调解需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经其同意并签收调解书,否则调解书不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

1、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有独三、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有错+损害其民事权益+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生效判决法院提;

2、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判决可上诉

3、不能再审的案件,也不能第三人撤销之诉,如非诉程序,婚姻无效,离婚等

4、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当然中止执行(可以去提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VS第三人撤销之诉VS再审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种类(多个独立可分的法律关系);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法院+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个;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区分:如果多个人可以分开起诉,出现多个不同赔偿金额判决也没问题,就是普通共同诉讼;否则就是必要共同诉讼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可必要,可普通;②只能推选代表人;③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①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②代表人确定:推选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③没有选出代表人的:另行诉讼

共同诉讼人行为效力(如自认、承认对方请求等):

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3、代表人诉讼:①一般行为,直接有效;②实体权利处分(变更、放弃或者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前财产/行为保全:应当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申请;48小时内裁定

诉中财产/行为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可以依申请+依职权;没有时间限制(情况紧急的,才要48小时内)

先予执行: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只能依据申请;只有诉中,没有诉前;

仲裁中财产保全:当事人找仲裁庭,仲裁委转交法院(当事人不可以直接找法院);仲裁前,当事人想保全,可以直接找法院(和诉前保全一致);

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才能用留置送达(人不在不可以留置送达);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有反悔权,如果拒绝,则调解失败)

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如果不是委托法院,不属于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对*人、被监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可以电子送达(例外:互联网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所有文书)

公告送达:支付令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公告送达

单位证据:单位负责人+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盖章+单位印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公文证书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证据提出命令:对方控制证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提交→产生的费用,由负担→控制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认定对方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出庭,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其签署+宣读保证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或宣读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证人出庭

1、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应当出庭

2、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以其他方式作证

3、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①可书面作证(签署保证书);②还可以通过视听方式作证(签署+宣读保证书)

4、证人出庭的,应当签署+宣读保证书(无/限行为能力人除外);拒绝签署或宣读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证人出庭费用的补偿:①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损失(刑诉没误工费,民诉有);②先由申请方垫付(法院依职权通知的,由法院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鉴定人

1、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鉴定人不用宣读,当事人和证人要签署+宣读)

2、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可另行委托+退还鉴定费用

3、鉴定意见:①鉴定人签名+机构盖章(鉴定人必须签名);②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鉴定,有不同意见,须注明(鉴定意见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都需要写明)

4、鉴定人出庭:①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应当出庭;②鉴定人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惩罚+退还鉴定费用;③出庭费用原则上由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因鉴定意见自身瑕疵需要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5、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要撤销鉴定

①无正当理由:准许+退还鉴定费用+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承担当事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②有正当理由,准许+退还鉴定费用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①当事人申请(不能依职权);②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视为当事人质证意见;③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意见;④不适用回避(刑诉要适用回避)

侵权证明责任的三个倒置:

1、过错倒置:民法中过错推定的情形

2、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

3、侵权行为倒置: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举证期限(证据和证据有关的事项,都要适用举证期限,如申请出庭等):①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天;②一审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天;③二审有新证据:不得少于10天;④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得超过7天;

逾期举证后果:

1、客观原因/对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未逾期

2、一般过失逾期:法院应当采纳+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3、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不予采纳;例外: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证明标准:

1、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较大可能性(低)

2、一般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中)

3、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排除合理怀疑(高)

自认:

1、只有“于己不利”的事实,方能适用自认的规定

2、自认后,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承认不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态,视为承认

4、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不需要特别授权),例外: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5、自认的撤销: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胁迫和重大误解+法院准许

接收起诉状后,受理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注意:受理前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移送管辖

一事不再理:

一事=前后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注意,如果诉讼请求不同,属于“两事”,不属于重复起诉)

不再理=已经经过实体处理的案件,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可再次起诉);一审撤诉后可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维持收养关系;或离婚中撤诉的:①被告可以随时起诉;②原告6个月后才可以(新情况/理由随时可以诉)

简易程序案件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

2、符合上述情形且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两倍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

小额诉讼:

1、符合简易程序条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

2、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可以转普通,也可以转简易,不是应当转普通)

3、一审终审(包括判决、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也是一审终审),但可以再审

4、小额诉讼再审:①合议庭审理;②以不应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为由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裁判;③其他理由申请→作出的再审裁判

撤诉:

1、原告可以撤诉;反诉原告可以撤回反诉;有独三可以撤回有独三之诉

2、一审撤回起诉:可再次起诉

3、二审、再审撤回起诉:不可以再次起诉

4、原告方(原告/有独三):未交费/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5、被告方(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独三/反诉被告)和申请撤诉未获批准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

当庭宣判:应当在10天内发给书面判决书

定期宣判:应当当庭发给书面判决书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可以再审

管辖异议的裁定可上诉,但不可再审

其他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

民诉上诉必须书面(口头上诉无效)

上诉地位的列明:①上诉的为上诉人(双方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②对谁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③没上诉又没被上诉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如果不查事实不查证据,也可以不开庭;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没有例外,只是可以不公开开庭

二审判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改可发回

3、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

4、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审撤回起诉:①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不是应当),②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③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二审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不得再次起诉、上诉);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只能申请执行原一审裁判,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

二审、再审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没有例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一审判决撤销,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一审漏人/漏请求: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即使双方同意,二审也要发回,不能审)

二审提反诉/新请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一审不离,二审认为应当离婚,对子女财产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由二审法院一并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步:找法院;原则:向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申;都申请,原审法院优先;原则上向谁申请谁来审,高院/最高可自己审,可交下级

第二步:找检察院(不能直接找检察院,应当先找法院,法院驳回/不作为/再审后还觉得有错,才能找检察院)

注意:先法后检;找法院只能一次,找检察院也只能一次;检察院处理后,当事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防止缠诉)

法院启动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申请再审和审查期间不停止,但启动再审后要停执行止)

再审不审新诉求,再审中提新诉求/反诉,,直接告知另诉

公益诉讼

1、主体:①环保:设区的以上*府民*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以上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②消费:中国消协和省一级消协;③上述组织不提,检察院也可以提

2、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

3、公益诉讼由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4、为了充分维护公益,法院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增加诉讼请求

5、公益诉讼可以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

①不违反公益→应当出具调解书

②违反公益→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6、公益诉讼的撤诉

①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要制作调解书/判决)

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③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应当予准许

督促程序

1、债务人异议的条件:债务人、15天、书面(口头异议无效)、向发出法院(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属于)、针对实体债权关系(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向其他法院起诉不构成这里的异议)

2、形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

3、生效的支付令有错:应当由发出支付令的法院院长提交本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撤销支付令的裁定+一并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不是再审)

公示催告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才适用,票没问题,基础合同有问题不适用(走普通诉讼程序)

2、法院受理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通知后,应停止支付),并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行为无效

3、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庭审理;期满无人申报,需要单独额外再申请,才会启动除权判决阶段

4、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庭审理(无陪审员)

5、除权判决作出前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只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终结程序;不符合条件:驳回申报

6、除权判决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救济:①不能再审;②只能自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执行担保(向执行法院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决定暂缓(不超过1年)

不履行→可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

1、执行阶段不调解,但可和解

2、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执行,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因为已经履行完了);履行中有延迟等,可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不履行和解协议:

①选择1: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裁判;

②选择2:就执行和解协议起诉(起诉的内容是不履行和解协议),由执行法院管辖;

③只能二选一:①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法院;②起诉后,法院可以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已采取的保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代位执行(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强制执行乙财产,乙没财产,丙可以代位找甲):

1、甲不异议,也不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甲财产,不得再代位执行

2、甲有异议,可口头提出,法院对异议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异议成立后:对甲不强制执行

注意:和督促程序一样,没有履行能力或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异议

仲裁协议

1、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2、仲裁条款独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唯一),不管名称是否准确,只要能确定是唯一的即可,如果有不是唯一,又达不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无效

有仲裁协议:

1、受理前发现——不予受理

2、受理后发现/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应当驳回起诉

3、受理后没有发现+对方应诉答辩——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4、开庭后——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有多数意见,按照多数意见)

互联网法院

1、互联网电子送达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注意:事先有约定,事后有认可,没有明确反对,都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2、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也可以电子送达(一般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前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征得其同意

如果想要打印pdf文档,可以在订阅号后台回复:几页纸获取,如下图:

再强调:

1、蒙的技巧可以看一下这篇文章,有些技巧确实有用!客观题怎么蒙才更准?

2、考完立刻复习主观题,不要耽误,否则主观题时间太少了,主观题怎么复习,短期怎么提高,在职基础差怎么弄,案例怎么写才有效果,法条会不会有分,怎么用,都写了、也录了视频讲座,考完客观题记得认真看一下!考完客观题,应该怎么复习主观题?

3、如果你是第二天考,记得看订阅号消息(或群里消息),第一天考完会对第二场有提示!

我在主观题等你们!你们快来!蒋四金

1
查看完整版本: 蒋四金考前几页纸私法卷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