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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31 7:48:00

一、购买债权

(一)投资偏好

不同的投资者基于兴趣、爱好、冒险精神、团队能力、综合实力等差异,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

1、高风险、高回报型:这类投资者喜欢投资损失类的资产包,即没有抵押物或查封物的不良债权,表面上都是坏账。这些资产包适合那些掌握了特殊信息、有特殊挖掘财产线索技能的人士参与。购买这类资产包的价格很低,购入价一般不会超过本金的10%,但如果一旦获得受偿,利润相当惊人(有时回报会达到10余倍或更高,或者一户回收的金额就可使整个资产包回收成本。

2、低风险、低回报型:这类投资者侧重于可疑类资产包,一般有抵押物、查封物,债务人还在经营。购买这类债权的金额相对较高。如果是从银行直接购买,有时候甚至高达本金的80%。参照过往惯例,此类不良资产包的购买价格,如果是AMC向银行购买,一般介于本金的20%-40%之间,如果是民间投资者向AMC购买,一般介于本金的40%-60%。当然,如果是整个地区的大资产包或资产包的金额巨大,则交易价格会相对优惠。这类资产包因有实物保底,变现后的利润通常不会超过%(谋求以物抵债后令物业升值的除外)。

3、对某地区某行业有偏好型:投资者对地区、某行业基于掌握了一定权力(行*或司法)资源、人脉资源或信息资源,或以往曾有处理类似项目取得巨大成功,获利丰厚而食髓知味,会盯着某地区或某行业的不良资产包。

4、规模偏好型:资金或团队实力雄厚的投资者偏好购买大的资产包,可以提升自身实力形象,压低成交价格,排除竞争对手,分散投资风险;而喜欢购买小包的投资者,则可以集中精力和资源深耕项目,提高个案的成功率和回报率。

5、投机取巧型:平时少有出手,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尽调或代理方式挖掘新机会,在确保几乎万无一失的情形之下才购买,一般成交金额较少,资产包类型不局限于损失类或可疑类,有利可图即可,常见于有律师背景的投资者。

(二)投资目的

如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所述的十几类投资者,投资目的各不相同,多数是想赚钱,但也有例外,如布局、泄愤、掩盖黑幕、洗钱、避税等。

(三)交易现状

目前,社会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并没有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资产去化难易、当地司法环境等差异,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较为活跃,而经济落后地区尚未形成交投气候。

而即使在不良资产业务二、三级市场较为成熟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民间投资者介入不良资产领域的,除海岸投资、新大唐等少数机构之外,难见大资金、大机构介入,从业者分散,基本上都是零敲碎打式运作。

通常含义是指债权人不转让特定资产包的所有权,而将其收益权作价转让给投资者,价款结算后,由投资者自行(或委托转让方)仍以转让方的名义向债务人追收,该资产包今后的风险、处置权、决策权、收益均归投资者承担或享有。相当于将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转让分离出去。

(一)适用条件

投资者对有较大回收把握的资产包,志在必得,但又想绕开竞价环节或避开监管条件,排除竞争对手,或者因债务人对抗性较强,借用原债权人(金融企业)追收更为有利,或者债权人认为不宜以转让债权方式交易的,双方可以改为转让收益权的方式来操作。

另外,对投资者而言,采取受让收益权的方式,无需履行债权转让通知,无需办理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及变更诉讼主体,无需缴交相关诉讼费用,能够大大节省债权流转的成本及时间。

(二)业务要点

1、限于经营机制,国有四大银行基本上没有“转让收益权”模式的操作可能;而其他法律部门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AMC,可以接受这种交易模式。

2、债权类型方面,考虑到诉讼风险,绝大部分交易债权都已完成诉讼确权手续;而成交价格通常都是对本息打折(一般不会低于本金),基本上都要一次性付清价款。

3、由于资产包内的债权仍需以原债权人名义追收,为保障沟通顺畅,交易双方至少要约定以下条款:

(1)债权资料的原件是否移交;

(2)由受让方选择代理人且为特别权限代理;

(3)债权的追收及处置的决策权归受让方;

(4)转让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例如及时向受让方出具法律手续和文件,代为收取价款后须在一定期限内转付买受人;

(5)债权有收益时税费的承担及处理;

(6)以物抵债时的处理等。

4、考虑到债务人获悉收益权转让后会故意提出异议对抗,影响追收及处置效率,交易双方应尽量对交易模式予以保密;即使债务人知悉相关情况,也一致对外否认债权转让事宜,以免债务人提起主张债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5、交易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不能对该等债权再行处置(转让、放弃债权、与债务人和解或再次转让收益权);而受让方也无权向第三方转让该等债权,也不能将其收益权再次转让。

6、据闻在湖南某地区,出现过投资者出价向金融企业买断某资产包在特定期限内的收益权(例如信用卡催收权)的操作事例,可以研究。

三、与债权人合作处置分成

(一)适用条件

在资金及团队方面享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投资者(甚至在当地的行业内享有名气),基于以往资产包的成功经验,可以组建投资公司,大胆主动地与地方AMC商议,讨论能否采取合作处置资产包、双方按约定分成的模式。

(二)业务要点

1、限于经营机制,国有四大银行基本上没有“合作处置分成”模式的操作可能;少数法律部门实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AMC,可以接受这种交易模式。

2、既然是合作,投资者需提供资金、技术和团队(或至少其中二样)作为合作条件;而金融企业或AMC,则只需提供牌照和资产包作为合作条件即可。

3、如果属紧密型合作,金融企业或AMC可以将其特定资产包评估作价并折算为%股权,由投资者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相应比例的合作权益,双方按照权益比例对资产包行使决策权并分担亏损风险及享有收益;而资产包的追收事务,则由金融企业及投资者共同指定的团队负责(通常也是投资者自身的团队,但与投资者分为二个主体),双方按代理关系处理即可。

4、如果投资者不出资,只提供处置技术和团队作为合作条件(乙方),金融企业或AMC(甲方)可以与之灵活商定:

(1)资产包的处置决策权归甲方;

(2)资产包的追收由乙方负责并自行承担追收过程所涉费用;

(3)资产包有收益时,双方按照约定比例(乙方的分配比例可以超额累进)分享收益。

四、参与风险投资

(一)参与方式

采取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介入资产包,而投资公司则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该基金的运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目前国内风险投资的利益分配模式较灵活,收益和报酬的比例都可以另行约定。

(二)项目的考察

1、一般宜投资于经济较发达、资产流转及去化较容易地区的资产包。

2、一般的退出周期宜在四年以内。

3、除非管理人的处置团队非常专业,且在寻找、尽调债务人财产线索方面有过人之处,否则宜投资有抵押物的可疑类资产包。

1、应选择专业性非常强且长期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团队(主要是律师团队,另外如果该基金是购买大的资产包,还需配备管理和营销的团队)。

2、管理处置团队的核心成员应投入相应的资金。

3、管理处置团队应该有成功的操盘业绩。

五、参股或组建民营AMC

(一)行业简述

1、在全国范围内,除海岸投资和新大唐等少数公司外,民营AMC较有名气的非常少。

2、基于避税、低调等原因,民营AMC之前基本上都是成立一个公司购买一个债权包,处置完毕就解散该公司。

3、民营AMC业务种类单一,除少数坚持提供托管和代理追收服务外,大多数是处置完毕赚钱走人,不会衍生其他业务种类,不会提供其他服务,当然也不会有其他创收来源。

(二)行业设想

民营AMC可朝着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努力,打造一个省级区域内的“第六大AMC”,营造品牌,争取成为集技能培训、尽调、代理、信息提供、撮合交易、收购、管理、托管、处置、流转的一个(不良资产)行业平台。

民营AMC随着自身实力(资金、管理资产规模)提升,可以与省级AMC开展换股、参股,或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基金,在多方面进行深度合作。

投资者综合不同的投资目的、投资回报期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合作伙伴及操盘团队的能力(知识结构)等因素,可以考虑以自营、合股、风险投资等方式投资,也可以考虑以股+基金+夹层投资+债等混合方式投资于不良资产。

七、投身互联网+不良资产

投资者也可趁风口,投身于互联网+不良资产,目前国内已有数十家此类的网站或公司,例如:数据查询类的搜赖网,抢先拍;交易信息撮合类的淘宝资产处置、资产、包之网、银资网等;自建催收平台的一诺银华;催收公司的债全网、青苔债管家;众筹购买资产处置类的分金社,等等。

上述网站或公司都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例如其享有的信息既要公开让公众知悉、但自身却又想利用“信息不对称”赢利而不敢公开,产生悖论;同时,运营团队既要具备互联网思维及运营能力,又要具备线下专业的管理、处置技能,二者须结合且融会贯通,相得益彰,但目前兼具者凤毛麟角,尚未形成气候。

律师参与不良资产领域的方式

目前,投资界出现了所谓“资产荒”,而逆经济周期的不良资产领域正是投资热土,社会资本蠢蠢欲动。不过,不良资产行业的风险很高,从业者须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因此,投资者意欲介入该领域,须提前自建或外聘专业的处置团队运营。这些专业团队之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团队,这为律师开拓新的案源提供了很大的市场空间。在这场万亿级的资产盛宴中,律师如何参与才能分到一杯羹呢?

一、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服务

根据相关监管法规及条例,金融企业收购或处置不良资产,均需外聘第三人(即律师)提供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是常规程序。由此也产生了律师的新业务。

目前国内专职为金融企业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服务的专业团队不多,多数都是临时拼凑的团队。

金融企业对外聘尽调团队有相应要求,一般都从其所谓“入库”的律师事务所中选择,而且要求主办律师不少于2人,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并且须按照金融企业的指定模板出具尽调报告,不允许随意发挥;再者,金融企业通常都是临时通知律师,尽调时间很短,费用也不会高(一般每户元左右;如果一户涉及多个担保人,封顶约1万元)。

二、为债权人提供托管维权服务

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包之后,如果户数众多,限于人力和精力以及专业性要求,都需要自建或外聘信任的律师团队提供管理及处置服务。

管理事务不少,法律事务是主项,例如需要完善债权的相关手续,包括起诉(或仲裁)主张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恢复)执行及采取查控措施,参与案件诉讼,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

而日常管理中,需有专人处理一些事务,包括建档、信息录入、时效管理、发函催收、参与和解谈判、寻找债务人新信息、个案选聘代理律师、处理紧急事务,等等。

这是律师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最主要的创收手段。

律师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提供包括:起诉或申请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实现抵押权,申请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执行,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衍生诉讼(追加偿债主体或破解处置障碍)、代理破产清算、代理强制清算、代理追究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刑事责任等法律服务。

依行规,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追收服务,基本上都是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即没有收回款物时不收取律师费,待代理有成效时(指有执行回款、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再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取律师费。

通常,国有银行和四大AMC限于体制及财务预算,给出的代理费率都不高(基本上都不高于10%且分段递进累减);地方AMC、农商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给出的代理费率介于10-15%居多;民间投资者开出的代理费率一般都有20%。但是,上述费率都是在收回款项并且扣除了处置费用之后才有这样的比例,如果是通过以物抵债、和解、债权再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处置的,则通常按前述比例的50%计费(注:如此,代理费会大幅“缩水”--回收金额少了,费率也少了)。

当然,对于一些有抵押物的案件,或者一些需通过较复杂的诉讼才能进入执行阶段的诉讼案件,或者一些因客观原因多年难以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律师可以与委托方谈判采取“半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先收取一定前期费用,待约定条件成就后再按一定回收比例计收后期的律师费。

第一,个别债务人和债权人会绕开律师,主动(通过关系)找到对方谈和解;律师了解情况后,应及时向委托方声明双方谈和解不能没有律师参与,避免和解成功后委托方以律师没有介入为由不想支付律师费(此类个案并不鲜见);

第四,如果律师确有信心实现债权,应尽量说服委托方不接受和解(因为和解时律师费会大打折扣,两头都缩水),必要时律师甚至可以承诺保底清收或愿意缴付保证金的方式说服委托方;

第五,在代理过程中注意收集、分析相关案件信息(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价值)等,举一反三,考虑到否再代理其他债权人的案件甚至促成投资者购买该宗债权等,争取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盈利空间。

四、向债权人承诺保底清收

如果律师对某个资产包或个案有较大的回收把握,但又限于自有资金不足或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或债权人不同意转让等原因,以代理方式心有不甘,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商洽采取保底清收,即:律师保证为债权人至少收回多少款项,在未达到该额度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甚至由律师垫付相关费用);收回超出该额度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回款(可以随着额度增大而调整分配比例,增大律师的收益)。

五、与债权人约定合作分成

业务要点是:律师向债权人交纳一定保证金(或其他称谓,一般要达到该债权收购价的20%-30%);律师负责该债权的全部追收事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涉及和解或以物抵债或转让债权的由合作双方决策;当项目有成效时在扣除税费后双方按照约定分配收益。

采取这种方式,相当于律师将其资金、技能转化为出资的资本,可谋求更大的收益。当然,律师一般不宜以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作为一方当事人,最好是成立一家可以控制的空壳公司与相关方合作。

目前,已有律师与部分投资者采取合作分成的方式追收不良资产个案,但对于金融企业尚不具备操作条件,而AMC能否采用也需突破。

债权债务重组是一项复杂的事务,一般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争斗“水很深”;而且在重组之前或初期,各个主体互想猜忌、步步为营,处理起来往往很棘手。律师参与其中,需掌握或了解一定的金融、财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工商、法律文书写作等专业知识或技能;如果需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相关*府部门谈判的,则还需商业谈判的相应技巧(仪容、谈吐、风度、气势等)。

一般而言,律师虽然代表着委托方(债权方或债务方)的利益,但也应考虑“和气生财”,立足于撮合双方交易,拟订的重组方案要兼顾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各方共赢为目标,谈判的时候有理、有利、有节,切忌咄咄逼人或挑词架讼。

重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律师代表债权方,在风险控制方面需注意把握以下要点:“三换”:换人(法人、董事、财务)、换章(公章、财务章)、换股(股东),“三押”:押股权、押实物、押人(债务方的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连带担保),“收债”:将第三方(通常是债务人的关联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数收购。

企业重组后,债务人的经营班底和日常事务一般还是由其主导,但债权人须行使好监管的职能。

在合作条件方面,可以考虑土豪出钱、律师出力但不出钱,双方分成;土豪出大钱、律师出小钱及出力,双方分成。在分成时间方面可以灵活变通,例如让土豪先收回本金之后双方再分成,或者让土豪先收回本金及固定回报后再分成(即律师劣后)。总之,律师的专业技能也可以作价入股。

笔者认为律师做事应有自己的“底线”,不赞成律师帮助失信被执行人逃废债务、损害社会诚信。

不过,随着法制健全,民诉法和刑法都加大了对逃废债务的打击力度。律师参与其中,往往风险高于收益,没有必要为了蝇头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轻则受到行*或司法制裁,重则会受到刑事追诉(如伪证罪、帮助伪证罪或妨碍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等)。不出事则可,一出事,当事人往往将责任推到律师头上(也难怪,律师是专业人士嘛,他才懂)。

有正方就有反方,律师也可以帮助债务人维护其正当权益。例如,在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代表债务方谈判及审查合同,修订不合理的条款;在诉讼中主张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无效、利息计算错误等;在财产保全或执行过程中,指出债权人(或法院)超标的查封、错误查封案外人财产,代表债务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相关复议、诉讼,等等。

九、担任中介促成交易

律师在尽调或代理过程中,可以第一手接触、核查有关债权资料或信息(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意愿,掌握诉讼对手财产线索且知道对方有拖欠债务等),基于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可以判断哪些债权的回收较有保障,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这时候不谈道德),向信得过的朋友推荐购买某笔债权,而律师在购买过程中可以赚取一些中介费用。投资者购买此类债权之后,基本上也会委托该律师追收、处置,律师也可运用专业优势帮助投资者实现债权,再次收取费用。

其实金融企业也想快速变现前述物业。从事不良资产业务的律师较容易获得金融企业拟处置的抵债物、抵押物、查封物信息。律师可以多加留意、收集相关信息,经过尽调后,向有关准投资者推介标的。

赢利模式方面,律师可以提供中介及法律服务(包过户)赚取佣金;也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包干方式赢利(包干转让方不少于多少价格售出、多出部分归律师;包干投资者以不高于多少价格买到、差额部分归律师所有。

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是怎么样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难免会产生很多债务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的债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

一、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2、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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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夏建立,年11月9日出生,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律硕士,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民建会员,*协委员,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家律师,全球资本律师联盟中国区合伙人,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江苏区理事,徐州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自年执业以来,办理诉讼、非诉案件余起。在案件办理中,始终立足于事实的梳理和法律的适用,开创性设计办案思路,灵活运用诉讼技巧,恪尽职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执业中,勤于分析,善于思考,不迷信所谓的权威和定论,注重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勇于突破,年以来,主导办理本地区多起重大影响案件。


  专长领域覆盖金融证券、股权交易、不良资产处理、公司治理、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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