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02二、节能报告编制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制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2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编制可以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年本)
03三、节能报告评估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04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
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详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号)
05五、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服务收费不是*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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