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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4 1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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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诈骗案,二审判决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丹,女,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纪丹与被害人陈某、岳某系朋友关系,岳某与斯某系夫妻关系。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纪丹故意隐瞒自己负有高额债务的真相,虚构当前股市行情大好、投资股票回报丰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岳某、陈某、斯某的信任,被害人岳某、陈某、斯某先后通过贷款、套现等各种方式筹措钱款给纪丹,其中被害人陈某被骗.4元、岳某被骗.4元、斯某被骗元,三人合计被骗共.8元。纪丹收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债务清偿和日常消费。年11月份被害人因联系不上纪丹后到成都找纪丹未果后报案。

年1月12日,被告人纪丹在成都市青羊区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年3月17日,被告人纪丹家属代为归还被害人岳某元、陈某元、斯某元,三人各自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纪丹的行为。

原审法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纪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纪丹退赔被害人陈某.4元,退赔被害人岳某.4元。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具有的如实供述、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作了充分体现,本院不再重复考量。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理由与实际用途存在部分不一致仅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等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平昌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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