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10号
南县人民*府关于印发《南县促进工业类项目投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南县促进工业类项目投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府
年11月14日
南县促进工业类项目投资十二条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落户我县(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我县)、符合国家产业*策,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研究同意的工业类企业(县域内企业再投资的工业类项目亦适用于本措施)。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投资合同或协议,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二条用地建设项目
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按照挂牌出让最终成交价出资摘牌、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实缴税收额度不同,分档给予产业基金扶持,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运营:
(一)年实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二)年实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三)年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4万元/亩以上的摘牌价款;
(四)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所有的摘牌价款。
企业承诺年实缴税收达到上述条件,即按本条第(一)款给予扶持。企业投产后5年内连续2个完整自然年度达到约定,给予剩余部分的产业基金扶持;实缴税收未达到约定的,应按摘牌价款足额补交差额部分。
第三条租赁标准化厂房项目
对符合县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厂房租金最低优惠。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1年内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国家统计部门的认定文件为依据)的,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实缴税收达到50元/平方米的,第二年租金全免;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70元/平方米的,第三年租金减免50%;任一自然年度实缴税收达到元/平方米的,当年租金全免。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
第四条购买标准化厂房项目
(一)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出售,并给予产业基金扶持,扶持额度为超出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价90%以上的等额资金,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二)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3年后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出售,并给予产业基金扶持,扶持额度为超出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价85%以上的等额资金,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后须5年内连续2个完整自然年度年实缴税收达到元/平方米;实缴税收未达到约定的,应按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价足额补交差额部分。
第五条产业基金扶持
(一)财源培育补贴
1.“三免两减半”:年实缴税收万元以上且分别达到5万元/亩以上(征地自建类)或元/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类)的企业,可在正式投产之日起8年内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2.“三免五减半”:“一事一议”类型企业最高可在投产之日起8年内任意年度分别申请3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年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以上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享受财源培育补贴前须扣除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部分。
(二)设备购置补贴
企业购买高科技术设备、智能制造设备投入生产,凭购买凭证和完税证明报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财*局、审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认定后,分别给予4%、6%的等额产业基金扶持,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万元。
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扶持
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万美元的,给予5万元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对每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万元;已落地制造业企业增资扩大产能的,增资部分每到账万美元的,给予3万元产业基金扶持(未达到万美元的按比例计算),对每个企业当年扶持总额不超万元。
第七条规费减免和中介服务补贴
(一)对企业应缴的配套费等县本级有权决定的各类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全免(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部门依*策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征收;
(二)入驻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行*事项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企业所需的各类第三方中介服务收费可实行最高限价外补贴,超出最高限价的服务费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湖南省内县级以上人民*府颁布现行有效的招商引资优惠*策,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对企业高管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优先保障待遇。
第十条“一事一议”
以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相关优惠扶持内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与本措施优惠扶持*策不重复享受:
(一)新引进“三类强”项目或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县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
(二)经县委、县人民*府研究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优化营商环境
除环保、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检查外,其他县级行*主管部门对县经济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进行例行或临时执法检查,必须先报县营商环境大优化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并实行检查陪同制。
第十二条附则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措施所称实缴税收是指企业正式投产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内已出台投资*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的优惠*策出台,按新优惠*策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投资项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医疗健康产业扶持*策另行制定。
来源:南县人民*府
编辑:肖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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