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0/10/22 20:02:00
近年来,承揽国际工程的商业模式也逐渐从工程承包、设备供货转型为“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有效的融资支持是实施海外投建营一体化项目的先决条件,而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凭借其显著优势已成为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方式的主流。然而,项目融资的条件、流程和合同体系比较复杂,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借贷双方在担保结构和担保标的方面普遍存在分歧,需要在谈判阶段做好科学规划和约定。1、项目融资的特征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是由专为项目成立的有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借款人,还款来源为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以项目资产、合同权益作为担保品的融资方式,对项目发起人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即发起人无需或仅在有限的范围和程度内承担借款人还款付息的义务。项目融资是一种适合于资金密集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融资方式,一般而言,要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和法律上都有一定的独立性;(2)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稳定且足够还本付息;(3)项目有明确的目标且长期合同关系清晰。具有上述特征的项目才能实现项目融资风险在参与各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担。2、境外项目融资的合同体系境外项目融资的合同体系较为复杂,主合同为贷款协议,从合同包括托管合同、监管合同、支持合同、担保合同、直接协议以及各类咨询服务合同等。项目融资的参与主体和融资协议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1)贷款协议:由借款人(Borrower)与贷款人(Lender)签订,主要约定借贷双方、贷款金额、提款条件、提款期、贷款利率、还本付息计划、前端费、承诺费、偿债准备、违约金、提前还款、保险等内容,是项目融资合同体系中的主合同。(2)托管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与托管行(SecurityTrustee)签订,主要约定借款人将担保品交予托管行进行托管,托管行代替贷款人签署、持有、管理和执行担保品并依据贷款协议做出独立判断和行使职责,以解决境外借款人在担保标的所在地缺乏分支机构来签署合同、执行担保的问题,或多个贷款人组成的银团选定一家银行作为托管行便于操作。借款人需向托管行支付托管费。(3)监管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与监管行(Escrow)签订,主要约定贷款人委托监管行对借款人在监管行开立的贷款支付账户、结算账户、还本付息账户、保险收益账户、收入账户等的开立和运作进行监管,以保证放贷资金安全受控。借款人通常会开立多个境内和离岸银行账户,因此需要与每个贷款相关开户行签订监管合同。借款人需向监管行支付监管费。(4)支持合同:由借款人、贷款人与发起人(Sponsor)签订,主要约定发起人承担资本金及时注入、成本超支后资金支持等义务。若支持合同约定了发起人对项目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则该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担保。(5)担保合同:由借款人与贷款人或其托管行签订,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模式下签约方还涉及到发起人,担保形式主要分为不动产抵押、股权和账户质押、权益让与、保证担保等,后文做详细阐述。(6)直接协议:由借款人、贷款人或其托管行与项目主要合同的利益相对方签订,主要约定若借款人在该合同下违约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或采取了补救措施仍不能有效弥补,导致该合同终止,则贷款人或其托管行将行使直接协议项下的权利,介入该合同完成有关工作的接续。以电力项目为例,需要签署直接协议的合同包括与*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或执行协议、与购电方签订的购电协议、与建造承包商签订的建造合同、与运维承包商签订的运维合同、与供煤商签订的供煤合同等。(7)由借款人、贷款人与贷款人的各类咨询顾问签订,主要包括法律、技术、财税、保险、环保等方面,若是借款人和各层级发起人处于多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则还需签订多份法律咨询合同。咨询合同虽然不构成融资体系的主线,但是在实际融资操作中却会对融资进度和结果形成重要影响,借款人和贷款人需引起足够重视。3、境外项目融资的担保结构和关键要素3.1担保结构担保在境外项目融资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担保品和担保结构的设置是实现风险分担与权益保证最为重要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的成败。借款人的担保品总价值应覆盖项目的全部债权。3.1.1不动产抵押项目融资后建造形成的资产主要以不动产的形式存在,包括土地及附着物。不动产抵押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形式,在担保标的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