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科,主研数字法学,原作载于《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3期,发表略有改动。
一、引言:沉睡的人权灰姑娘
科学权(therighttoscience),作为一项国际人权,很早就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年)(UDHR)第27条:“(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随后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年)(ICESCR)第15条更是对科学权进一步明确:“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a)参加文化生活;(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c)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但科学权,很大程度上是最不为人知,知道了也是长期被人忽视、最疏于讨论和执行的一项国际人权。对于中国而言,确切地说科学权是一个空白,无论学界还是民间,闻所未闻。可以说,科学权是“人权灰姑娘”。
科学权之所以成为“人权灰姑娘”的主要原因在于科学权和文化权在概念、规范、文化上存在着重叠,科学权的独立性淹没于文化权(therighttoculture)或科学和文化权(therighttoscienceandculture)中。概念上科学权和文化权存在着重叠之处,规范上科学权和文化权条款共同存在于人权文件的同一条中,西方文化上人文艺术与科学共同构成了世俗意义上的文化,这些都是科学权称谓少见、独立性不强的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权从理论上无法证成,相反,科学权条款被编入各种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中,国外也存在对科学权的学术研究。
根据以上国际人权文件,科学权被列举为三种组成部分:(1)参与科学的权利;(2)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中受益的权利;(3)从个人的贡献或发明中获益的权利。其中,参与科学的权利主要为科研自由,这部分国内已有部分探究,第三部分从个人的贡献或发明中获益的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之多,自不待言。但是,对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therighttoenjoythebenefitsofscientificprogressanditsapplications),也可简称为科学福利权(therighttobenefitfromscience)或者科学惠益权[1],整体上这就是一项被遗忘的权利,并非所谓的新兴(型)权利,打个比方说,如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处于国际人权法的被遗忘地带,那么享受科学技术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问题就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消失点。相对于人权灰姑娘科学权而言,科学福利权就是“沉睡的人权灰姑娘”。
历史上,高尔基曾高度评价了科学的共享价值,认为“科学家的成果是全人类的财产,而科学是最无私的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进步,却加大了那些能享受到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的人和无法享受到这些好处的人之间的差距,因此,科学福利权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年11月10日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科学日主题是“科学·人权”,以庆祝《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70周年,以及《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建议书》。《科学》杂志也两次发表科学权(thehumanrighttoscience)[2]的政策评论。对科学福利权的初步引介,对于填补学界理论空白,改善科学福利获取,建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利益关系结构,颇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一)科学福利权的缘起
科学福利权,即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写入《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的缘起有如下因素:首先是《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3](年)的先例榜样。科学福利权最明确的提案是来源于智利代表团提交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简称《美洲人权宣言)文本与相应草案,这份提案中包含“科学福利权”和关于此权利的详细说明。《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早于《世界人权宣言》6个月完成,其第13条规定了享受文化福利权,“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和分享知识进步特别是科学发现所产生的福利。同样,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其次是对二战中法西斯滥用科学产生的科学破坏力的反思:科学进步必须造福人类。科学作为一种工具,可以服务于任何其遵循的意识形态,二战中,新的科学技术,如潜艇、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大量地投入到战争中,服务于法西斯力量,成为战争和屠杀工具。英国生物学家朱利安·赫胥黎(JulianHuxley)[4]、美国化学家威廉·诺伊斯(W.A.Noyes)、荷兰物理学家简·伯格斯(J.M.Burgers),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都对法西斯政权滥用科技和保护科学免受这种邪恶政权压力进行建言。[5]再次,人权先贤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作用。人权先贤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Roosevelt)和张彭春(PengChunChang)都积极推动将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写入人权宣言,张彭春主张分享科技进步(shareinscientificadvancement),宣言“不仅要保护有创造力的艺术家,还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6]埃莉诺罗斯福更是直接认为,“至于分享科学发现的益处,起草委员会的想法一直强调这种共享的普遍性”。说到埃莉诺罗斯福,就不得不提及其丈夫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他也竭尽全力推动福利权进入公共生活,在《大西洋宪章》中宣称了免于匮乏的自由。还有就是教科文组织的代表,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比如前述的赫胥黎就是教科文组织的首任总干事。教科文组织的职权范围是教育、科学和文化,积极推动教育、科学和文化权利写入宣言,也是分内职责。
(二)科学福利权的国际认可
如前所说,科学福利权最早出现在《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第13条: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和分享知识进步特别是科学发现所产生的福利。”这一条款影响了后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超越了承认从科学应用中受益的权利,明确表达每个人都有权“分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科学普惠人人,人人惠益分享科学福利。而后科学福利权条款出现在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b)款: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这就表明了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应该公平地分享,分享科学福利不应以参与为前提,特别是在对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产生直接威胁的领域。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福利权逐渐被区域性人权公约接纳。《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年),规定了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其第14条规定:“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并要求缔约国在科学领域促进更广泛的国际合作。”《非洲宪章》(年)确定了科学和技术领域的研究合作作为实现其目标的必要条件。《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议定书》(年)敦促非洲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适当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投资,促进妇女对其获得和参与。要求非洲各国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妇女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科学和技术领域。《阿拉伯人权宪章》(年)第42条承认每个人有权利参与文化生活,共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好处:“1.每个人都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2.缔约国承诺尊重科学研究和创造活动的自由,并确保保护科学、文学和艺术生产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3.各缔约国应在知识分子和发明人及其组织的充分参与下,共同努力,加强各个层次的合作,以制定和实施娱乐、文化、艺术和科学方案。”东南亚的《东盟人权宣言》(年)第3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一起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和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并受益于由此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任何科学、文学或适当的艺术作品,其中一个受益者是作者。一言蔽之,科学福利权被欧洲以外的绝大多数区域人权公约所认可,科学福利权是区域人权公约认可度比较高的一项人权。
在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和开展的活动中,对科学福利权也有更详尽的阐述。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发布了《威尼斯宣言》(VeniceStatementontheRighttoEnjoytheBenefitsofScientificProgressanditsApplications),明确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福利的规范性内容和国家义务要求,还包含了对此概念的挑战性及当代相关性的讨论,以增强这项权利的实施。《威尼斯宣言》对科学福利权做出了两项重大贡献:第一,阐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对于科学福利权的三项义务:尊重、保护和实现。第二,非政府组织也对科学福利权的实施有责任,例如科学协会、营利实体。此外这份声明还涉及科学私有化及其与科学福利权相冲突的问题。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法里达·沙希德(FaridaShaheed)提交了“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报告,强调了这一权利与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他认为这一权利具有规范性内容:(a)所有人不受歧视地获取科学及其应用的好处,包括科学知识;(b)所有人都有机会为科学事业和科学研究不可或缺的自由做出贡献;(c)个人和社会参与决策以及相关的知情权;(d)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技术的有利环境的存在。此外,在《人类基因组与人权的世界宣言》(年)、《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年)第19条、《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年)中,都有对科学福利权的要求。
在年代中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一些备受西方冷战、技术禁运影响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鼓励下,主动起草了《为了和平和人类利益利用科学和技术进步宣言》(年),此宣言提出了科学是作为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的资源。到了年的《威尼斯宣言》,则明确指出,“科学”没有为人权的目的而加以定义,正在进行的科学进程在不同的背景下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含义,并可能对当今世界的人权构成重大挑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的建议书》(年11月13日起取代年《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作为新的起点,更是明确地指出“科学”一词系指这样一种事业:人类以个体或大小不一的群体方式,开展组织有序的探索,客观地研究所观察到的现象并通过研究结果和数据共享以及同行评审加以证实,以发现和掌握各种因果关系、关联或互动链;通过系统的反思和概念化将知识的子系统整合在一起,从而使自己有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了解自然和社会中发生的过程和现象。“科学”亦指这样一组知识、事实和假设的综合体,其中的理论能够在短期或长期内得到证实,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包括以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有关学科,并且《建议书》强调任何科学行为均须遵守普遍人权标准,能够促进共享科学进步及科学进步惠益的人权。从科学研究的国际层面,对科学福利权做出了义务性要求,为满足所有国家的需求并促进其进步,在尊重各国规章的情况下,建立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科学界自由联合的伙伴关系,包括开展文化和科学合作以及拟订双边和多边协定,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增强参与创造和共享科学知识、相关技术及其惠益的能力,包括查明并应对人才外流的影响;为确保共享科学进步及其惠益的人权,各会员国应建立并促进协作性开放科学机制,并在确保其他权利得到尊重的同时促进科学知识共享。为了科学的健康发展,各会员国应采取措施,使一切研究及其应用的利益能够为整个社会共享,并为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享。
(三)科学福利权的规范内涵
“科学”既是一个迭代的、逻辑的、基于经验的过程,也是通过这个过程积累的专业知识体,更是社会福利保障的重要条件、社会福利的形态之一,因此,贝尔纳形象地将科学这种特性比喻为“人类智慧的最高成果”“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7]。学者莉·谢弗(LeaShaver)所归纳的科学本身具有内在价值,既作为达到技术目的的手段,也作为个人和集体表达我们人类一个重要方面的过程或活动;人权愿景要求科学优先为人类服务;承认科学和技术是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性,应由国家、民间社会和国际社会为所有人的利益加以培养和鼓励;注意包容和参与的试金石价值,既是为了科学进程,也是为了确保获得其技术成果。[8]也就是说,科学由四个基本原则塑造:科学的内在价值、科学是为人类服务的、科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广泛参与的重要性。
要理解科学福利权,必须先厘清科学的权利要素。按照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年,第12条)中提出相互关联的基本要素,可作为认定相关权利的四个标准: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和质量。可提供性要求必须有提供履行特定权利所需的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设施、商品和服务。可获取性是指必须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视。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1)不歧视:设施、物资和服务必须在法律和实际上面向所有人,特别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边缘群体,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视。(2)实际获得的条件:设施、物资和服务,必须是各部分人口能够安全、实际获得的,特别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如少数民族和土著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毒携带者。(3)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承受):是否可以负担得起这些权利相关的商品、服务和设施,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社会弱势群体;(4)获得信息的条件:包括查找、接受和传播有关科学问题的信息和意见。可接受性衡量设施、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文化价值适当和尊重道德标准。质量要求设施、物资和服务不仅应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必须在科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9]
科学福利权中的福利(benefit),是一个关键性概念要素。科学福利权中的福利应该被一致地解释为“分享科学的利益”,而不是因参与而获得利益的权利。[10]也有学者认为福利一词应该被理解为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应该享受的物质福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权利,一般是科学研究的物质成果,例如药物、疫苗、农业改良成果等,但福利还包括其他要素,比如知识的教育传播、通过新技术(例如互联网、人工智能)获取科学的方式。缔约国有义务将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分配给每个人,无论个人是否对科学进步做出贡献,因为普遍享有分享科学进步的福利的权利是国际人权文件明文认可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一“福利”概念强调“分享”利益,表征着科学福利权的普遍性,意味着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参加科学进步活动,但所有人都无可争议的享有科学福利权。福利的另一层意思则是对边缘人群、弱势群体等特定人群进行特殊的关照。相应的国际人权文书也确实对特定人群的科学福利权作出要求,例如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残疾人中第15条,专门列举了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好处的权利;第6号一般性意见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意见39、40、42专门有关于老龄人享受科学进步及其运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的建议。如开展有关老龄人生物、精神和社会方面问题的研究并探讨维持行动能力和预防并推迟长期性疾病和失去行动能力开始期的办法。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威尼斯宣言》详细阐述了科学福利权的规范性内涵,认为科学福利权的规范性内涵应针对以下内容:(1)为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技术创造一个有利的参与性环境,这意味着学术和科学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所有公共和私人行动者的平等机会和参与;能力建设和教育。(2)享受应用科学进步的利益,这意味着应不歧视地获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的利益,包括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3)防止科学及其应用的滥用和不良影响。当代争议的领域包括干细胞研究、纳米技术、核能、转基因生物、气候变化、可重复使用的普通种子、克隆、科学技术伦理、工作环境中的新技术。科学在这些方面和其他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要求将影响评估视为科学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总之,科学福利权涉及个人科学福利以及提供必要帮助的方式,不仅仅是科学应用的权利,也是科学进步本身的权利,科学福利应该公开分享,不受社会团体、公司实体或国家的限制。
还有就是,《威尼斯宣言》详细阐述了科学福利权的基本原则,这也是理解科学福利权规范内涵时,应考虑的基本原则:(1)该权利适用于所有科学领域及其应用。(2)基于人权的方法要求科学及其应用符合基本人权原则,如不歧视、性别平等、问责制和参与以及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