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丰田事件为何美国热中国冷
丰田召回门越闹越大,除了北美,也影响到中国;但是,至今为止,美国那边的集团诉讼如火如荼,国会听证也开得热闹非凡,为什么中国这边,只是丰田章男主动来道歉,却未见我们的人大、消协等相关部门出面呢?梳理一下美国的产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也许对了解这个问题的答案有所帮助。美国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国会下设的*府监管及重组委员会、能源与商业委员会先后介入调查,调阅、传唤了公司的上万份文件和美国公司的负责人,怀疑丰田公司及高层对于车辆安全隐患的问题有所隐瞒,没有做到透明公开。国会内部虽然讨论了发传票给丰田社长的可能性,最后并没有付诸行动;但后者迫于压力,主动参加了国会听证会。撇开*治方面的因素,如果国会发传票给丰田先生,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呢?丰田先生能不能拒绝?*府监管及重组委员会是众议院中最主要的调查委员会,管辖权涵盖了各个*府部门,其主席可以不需要经过委员投票就发传票。传票是法院/国会发出的强制证人提供证词的工具,不到场的后果就变成蔑视国会,有被拘留的可能。国会听证会在油价、税收和之前的花生酱中含沙门杆菌等产品质量问题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 当丰田发生了那么大的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事件的时候,国会有权力对他们进行询问。但是,丰田汽车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车发生问题应该是公司整个的责任,为什么丰田先生本人可以被传唤呢?通常,在公司的建立中,目的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分开。但是当公司有侵权行为时,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内的特定人员可以被一起列为被告,追究责任。其中之一是piercing the company veil,就是当公司的过错是由于公司领导的失职和错误行为的时候,让他们本人对后果负责。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有:公司记录是否缺乏、成员有没有隐瞒和误称、有没有不作为的公司高层,等等。piercing the company veil并不是唯一可以让公司高层为公司行为负责的理论,还可以通过合同法、代理法、侵权法方面介入。剩下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美国可以对一个外国人拥有管辖权吗?在这一点上,美国法院通过运用一些国际公共法的理论,已经有不少实践先例了。比如被动管辖权:只要被害人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对该外国人实施管辖权。美国的联邦法院也有一个理论,被称为影响学说(effects doctrine),即如果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对于美国的商业和公民造成了严重危害,美国联邦法院将对其实施管辖权。所以对于丰田先生实施管辖权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通过这些周密设计的法律和雷厉风行的执行力,美国消费者享有了充分的权益保障,无论危害到他们的是本国产品还是外国产品,最终都会得到应有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