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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6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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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艺术的数字化与NFT相结合,在中国掀起了一股热潮。基于实体艺术作品的铸造NFT过程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结合近期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分享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为数字馆藏交易平台提供参考,为数字馆藏爱好者提供参考。

实物艺术作品的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版权和权利的载体是作品本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所谓“作品”,是指在文艺、科学等领域具有原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范围包括书面作品、口头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艺术作品,是指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美观二维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的绘画、书法、雕塑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也就是说,在创作一件艺术品之后,作者享有版权。

上述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权”,在著作权法第十条中作了规定。其中,“作者的精神权利”是指作者享有的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权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从作品中获取利益的各种权力,包括十二项具体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之所以有这种区分,重要原因在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权利的具体内容、保护期限、是否可以转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个人权利通常与作者的精神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关,是作者独有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或继承。

著作权财产权是指权利人从作品中受益并可以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自然人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五十年。

即实体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后获得著作权。

基于实物艺术品铸造NFT的法律本质

通常,基于物理艺术作品铸造NFT的过程如下:

首先,数字化地收集实物艺术作品,即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超高精度摄影和图像处理技术等)来创造实物艺术作品的数字化身和数字孪生体,本质上是实物艺术作品的数字副本,其表达一般是“图片”。

其次,通过哈希算法将上述实体艺术作品的数字副本转换为特定的哈希值,并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哈希值等相关信息记录在链上,完成NFT铸造工作,并进行销售行为。

从NFT铸造过程中:

首先是实物艺术作品的“复制行为”。

参照《著作权法》的立法解释,所谓复制权,是指制作作品一件或者多件复制品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使用权最基本的功能。简单地说,复制权是对作品进行有形复制的权利。显然,非专利药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理副本。

结合理论讨论,有人认为复制行为的要素大致包括:

一个。复制行为理论的副本应该能够基本呈现原件可以反映的内容;(二)副本可以呈现的原文内容可以有效地与新添加的表达式区分开来;c.副本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此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对复制权作了规定,即“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进行复制”,复制不应局限于狭义的平面复制。

从实物到数字呈现,实物艺术作品是从物理形式到数字形式的蜕变,包括复制行为。

其次,实体艺术作品的NFT化是否涉及发行权问题?

《著作权法》将“发行权”定义为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就立法材料而言,印发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个。原则上,作为提供对象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必须是有形的物件。(二)要约方式明确限于“出售或赠与”,即将作品的原始或复制的实物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未指明的公众。出租、出借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类别。c.发行对象必须是未指明的公众,即只有向未指明的公众出售或赠送作品的原件或影印件的行为才构成发行。

立法的初衷要求,原则上将分配限于有形有形物。NFT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这一要求也使得发行权有别于信息网络的传播、表演、广播等行为。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选角和销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向公众提供有线或无线手段的权利,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从立法史上看,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修改《著作权法》作出决定,延续了这一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直接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

《公约》第8条规定,在不损害《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在公众自己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向公众提供。

上述定义没有明确定义什么是“信息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制〔〕20号)》,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修订,但信息网络定义未变)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NFT铸造和销售的过程,涉及信息网络的传播,应列在上面。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行为”。这种区别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基于上述区分,有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直接侵权责任对应于提供作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责任对应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特别注意数字馆藏分发平台。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将权利人有权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信息的作品、表演、音像录像制品,以便公众在选择的时间,通过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位置,它是提供内容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NFT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复制NFT在铸造NFT中的目的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作品,因此复制造成的损害已经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和后果被吸收,不需要单独评估,因此,通过数字收集平台交易NFT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实物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分离

实践中,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在与合作伙伴合作铸造发行NFT时,存在着与实体艺术作品持有人建立合作,以获得所谓“授权”或“许可”来造币发行NFT的情况,但其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原作品所有权的转让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原创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展示权由原创作品的所有人享有。作者将原未出版的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出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出版权的侵犯。

也就是说,原创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是分开的。

作品的所有权和作品的版权不是同一个概念。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其内容包括出版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作品的所有权是艺术作品存在的实物载体,可以通过销售、赠送等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

也就是说,原创艺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形式。原作品所有权的转让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取得原作品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所有权和著作权分离的例外。即原创艺术作品的展出权由原创作品的所有人享有。

这是因为赋予一件艺术品的所有者展出原作的权利,一般不会损害作者的权益,有利于社会对艺术作品的欣赏。当然,每个人都喜欢原创作品的展览权仅限于艺术作品。一般来说,展览权对艺术品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上述情况,数字馆藏交易平台与实体艺术作品持有人(非原作者)建立合作共同发行数字馆藏时,应特别注意权利人是否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产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数字馆藏交易平台基于实物艺术作品投射、销售NFT的,应当依法取得实物艺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的权利。

事实上,对于非专利条约来说,除了所有权和版权的分离(其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知识产权)之外,还有原始实体作品和数字副本的分离,以及基础作品和非专利的分离。对于NFT的投资者和收集者来说,购买NFT并不会使购买者成为NFT可能代表或指向的任何特定媒体文件的所有者。我们将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讨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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