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合伙做生意已经成为潮流,你出钱,我出力,正好补足了独资经营的缺点。但是如果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遇到一方风险全担、一方保证利润云云的情况,大家可千万要擦亮眼睛了,因为掩藏在合作关系面纱下的“真面目”其实是民间借贷关系,很有可能会让你“血本无归”。
润州法院员额法官曹东升撰写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只收益、不担亏的〈合作协议〉风险大》中的当事人潘某云便不幸掉入了这样的“投资陷阱”。
案件详情
年7月30日,A公司与潘某云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潘某云不直接参与经营,由A公司负责采购焦粒销售。A公司包吨位、包水分、包焦粒质量并负责销售。如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退货或降价,均与潘某云无关。潘某云只需一次性出资万元给A公司,该万元出资款对应的焦粒销售数量为吨,每吨0元,A公司每销售一吨焦粒就支付潘某云元,即吨焦粒,潘某云每月可以从A公司销售利润中分成10万元。可是事与愿违,A公司并未能销售相关胶粒,潘某云不光利润分成没拿到,本金的收回也遥遥无期。
调查与处理
年初,润州法院受理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系民间借贷,判决返还本金及利息。
相信不少人都很困惑,双方明明签订的是《合作协议》,最终怎么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原来,在“融资难”的现实背景下,虽然民间借贷为广大中小微经济主体提供了资金来源,但也有被混为合伙投资的,权利容易被侵蚀。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呢?
法律分析
合作并非法律概念,也非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资合作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一定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亏损。
由此可见,无论作为投资合作还是合伙,投资人(合伙人)都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
而在本案中,从签订的《合伙协议》内容来看,虽名为合作,潘某云却并无管理、经营权,只承担了出资义务,且无论亏盈均按期收取固定利润分成,不承担相关风险责任,完全不符合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很多群众因征地拆迁安置获得补偿款,这些闲余的征收安置款很快流入市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很多人往往觉得签订了一本万利的投资、合伙协议,就可以坐享其成稳稳收益,却不知风险正随着资金的交付一步步失控,最后要么对方投资失败,要么落入投资陷阱,血本无归。即使法院判决认定民间借贷,但往往因合同相对人无力偿还或失踪不见,本息实际执行到位遥遥无期。
投资需谨慎,且行且珍惜,该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警示人民群众投资理财应擦亮眼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千万不要轻信他人承诺,草率投资。
END.
编辑:孟惠聿
校对:周忠海
审核:孙彩萍
来源: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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