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再就偿付能力征求意见
财险公司被要求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房地产投资决策程序,重大投资决策应履行恰当的审批程序;及时跟踪分析房地产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宏观*策等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风险;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的规模及集中度,有效降低房地产价格风险。此前根据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简称偿二代)建设规划和整体框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4月份征求了各产险公司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保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则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后,保监会将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