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艺术品真迹和原作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事情。通常来讲,只有购买原创真迹,才具备收藏投资价值。衍生复制品、临仿品作为文化消费品出售本无非议,但不能将概念弄混淆。在艺术行业高度商业化的当下,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冒牌“原创艺术”品。并非只有不法分子伪造的名家作品,在利益驱动下,甚至还有艺术家和经纪人联手以各种形式的批量复制品和代工产品充当“原作”欺骗买家。
常被混淆的原作概念
一般说来,由艺术家本人首次创作出来的作品,既是真迹又是原作。正常情况下绘画和独版雕塑只能有一件原作,而版画和需要翻模成型的雕塑允许有多件原作。不过,事情总有例外,当个别画家发现自己某件作品特别好卖时,在利益诱惑下也会复制多件“原作”进行出售,甚至有人让客户从画册中选定作品后再按图“创作”。很显然,无论是由本人亲手重制,还是雇枪手代劳,此类的作品都不是真正的原创作品。可是,没有哪个艺术家或经纪人在出售这些作品时,会告诉买家是复制品,他们只会说原创真迹。这种情况,有时很难说是欺骗,与消费者对原作和真迹的错误认知不无关系。
若只是少量复件还好,市场中还有另一种情况,即把原画拿去制版,然后以丝网、微喷等技术手段批量印刷出来,再让画家本人签上名,以“版画”原作的名义销售。这明显与真正的创作版画完全是两回事,最多只能算限量复制品。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偏偏会有商家拿去当“收藏品”欺骗客户,个别名家的复制品被炒上天价,甚至还有一些机构将过世名人的作品复制出来当“收藏品”出售。
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即便某些较珍贵的限量复制品也具备收藏价值,但与原创作品收藏相比根本就不属于一个层次。在一些西方国家,为了避免此种混淆,明确规定复制品尺寸必须比原作小,目前国内没有相关行业规范。因此,在缺乏有效监控的混乱市场环境中,厘清什么是艺术原作、什么是真迹,它们与复制品、代工产品、临仿品之间存在什么关系?以及如何界定艺术品原创性高低,对收藏投资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由助手完成的作品
其实,不只有复制品与原作相混淆的事实。在当代艺术(注:本文中“当代艺术”是指狭义当代,即移植西方现当代艺术模式,打着“先锋”、“前卫”等旗号的一类艺术,且许多还是以非绘画形式呈现的,而非所有当下艺术)领域,稍有那么点实力的艺术家大多并不愿事事亲为,而是将创作任务交给助手,一些作品则靠发外加工、向专业工厂订制完成。这种情况下,艺术家只提供创作思路和方案,扮演着类似导演、策划人、建筑师一样的角色。当然,这不只是中国艺术界才有的现象。像村上隆、杰夫·昆斯这种国外名家,许多作品完成之前本人根本就没有触碰过。虽然艺术家不用亲手创作的情况早是公开事实,却从没有人对其提出过质疑。大概是因为此类艺术理念和创意高于作品本身,只要艺术家提供个性化独创方案,是谁去实际完成并不重要。艺术史上最经典的例子是杜尚那个小便池,完全拿他人生产的产品充当自己作品。而且当年的小便池早已遗失,现在世界各大博物馆收藏的都是重新“复制”得来,仍然被视为“原作”,这就是因为此件作品价值在于创意理念,而非实物本身。
如果说大型雕塑或装置作品,单靠艺术家本人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借助手和工人之力。那么,绘画作品就应该由艺术家本人完成才对吧!安迪·沃霍尔的例子早告诉我们不必要。当然,沃霍尔创作的是版画,本人印制和由助手完成并无本质区别。而国内一些当代艺术红人,只需将自己过去作品的图像符号在电脑里重新拼凑起来,再交给助手去绘制就行。况且,这根本不是偷偷摸摸的代笔行为,早就毫不避讳地让国外学者写进当代艺术史。不过,这种情况只在个别人那里好用,如果是换其他名气没那么大的艺术家,即使是比较“新潮”的抽象或表现主义风格绘画,在雇佣枪手时也会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否则要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当然,这种符号重组的生产方式,更接近与商业化订制,艺术家其实在扮演企业老板的角色,作品当然不会有多高的文化内涵,只是迎合特定时期市场需求的产物。
笔者认为,对于公开依靠助手完成的作品,当然不能与传统意义上的代笔相提并论。判断其价值的指标应该是创意水准,如果艺术家只是指挥别人干乏味的复制工作,则与工业量产没有两样。
代笔与真伪
其实,对于那些偏向于事件性和现场性的作品,由于其价值主要在展示过程中,大多时候不用考虑长期保存,是否由艺术家本人制作或表演根本就不重要。但是,对用于收藏投资的传统风格作品来说,是否为原作就不得不去考究了。
艺术家雇佣助手代劳并不是新鲜事物,而是一种古老传统。比如说提香、鲁本斯这样的古代大师,许多传世作品都是在助手或学徒帮助下完成。这是因为当时他们的客户更看重作品质量,而非是否由其本人亲手为之。像鲁本斯这样高产的画家,要让他亲手去完成全部作品是绝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人的协助反而提升了艺术家的创造才能。只有像米开朗基罗那样强悍的狂人,才会在抛开助手的情况下独立工作。
与西方古代艺术家公开使用学徒和助手不同的是,中国书画家忙于应酬时则私下找人代笔。历史上,董其昌、吴昌硕、齐白石等人作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代笔,唐寅甚至让老师为自己代劳。简繁在《沧海》一书中,就曾忠实的记录了为刘海粟代笔的经历。这种情况同样属于市场需求的产物,只不过远没有今日艺术界那么强的利益诉求。
当然,今天某些画家们的代工产品和古代艺术家让作坊中其他人帮助创作还是非常不同的。杰出的古代画家会要助手严格按照自己的水准来创作,关键部位还是会亲自动手,作品质量并不会受到影响。而当下,艺术作品中呈现的个性气质更受推崇,即便注重创意的当代绘画也是如此。真正优秀的杰作,必须是艺术家倾注内在情感挥洒而成,是个体人格精神的再现,这是他人无法代劳的。特别是偏重笔墨语言的水墨画和写意油画,本人作品和他人代笔存在着本质差别。尽管不少画师经长期练习后,能将名家笔触模仿得惟妙惟肖,但原作中透射出的灵性气韵是仿制品无法媲美的。
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代笔作品,由于是受到画家本人认可的,虽与真迹有所区别,但现在一般还是被认为是原作,与赝品是有本质差别的。但是,过去画家代笔作品存在历史性因素,且数量非常有限。而当下艺术家在高额利益诱惑下聘请枪手批量化生产,再以“原创真迹”的名义出售,就属于严重商业欺诈了。此类作品与赝品无二致,是不具备收藏价值的。
非原作就没有收藏价值吗?
当然,不能说非原作就没有收藏价值。某些古代艺术品,如王羲之的《兰亭序》、顾恺之的《女史箴图》、张萱的《捣练图》等,我们所见到的都不是原作。但这种古代复制品在真迹遗失的情况下,具备与原作等身的价值。又如,在雕塑方面,一般情况只将艺术家本人授权限量翻铸的作品视为原作。可像罗丹和德加的一些作品,艺术家生前只留下泥稿或蜡稿,青铜作品都是在他们过世后才被翻铸出来,出于更好保存珍贵艺术品的原因,我们今天仍将这些后来复制的作品视为与原作等同。
按照国际惯例,雕塑作品八到十件可被视为原作,绝对不可以在青铜作品上开模翻制。事实上,从泥稿上翻制与从铸铜作品上翻制并没有本质区别,翻制十件与一百件也不会存在质量上的差异。这个时候,对原作的认定就来自于行业规范和版权保护。但这些规范都是人制定的,有时候也会出现松动。像罗丹的名作《思想者》,目前全世界范围内被称为原作的据说已有好几十件,并且还得到法国*府的认可。
例外,某些严格限量发行的珍贵艺术复制品,虽然完全无法等同原作,但因存在一定的稀缺性,并且其艺术欣赏价值与真品并无太大差别,故仍具备收藏价值。当然,对于限量版复制品的销售与收藏,必须建立在公开、透明、诚信的契约精神原则下,任何夸大事实的吹嘘宣传和欺骗营销均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让消费者蒙受损失。
由此看来,对于非原作却具有相当收藏价值的艺术品来说,存在某些特殊性、珍贵性、稀缺性的因素。我们绝不能以此为论点推而广之,误认为当下某些批量滥发的廉价工艺品也有相似的收藏价值。
原创性高低差异
市场上被称为原创艺术品的作品非常多,可让很多人难以理解的是,不同作品间价格往往有着天壤之别。诚然,决定艺术品价格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作品本身的原创性高低。例如,历代大师们的精品力作之所以会傲居市场顶端,就是因为这些作品代表其所属时代原创艺术之巅峰。无疑,最具收藏价值的作品,正是那些既能展示时代风貌又具前瞻性的独创佳作,普通艺术家的平庸作品与之相比,无论文化价值还是商业价值都大打折扣。
即便出自同一艺术家之手,每件作品原创性高低也存在相当大差异,艺术价值与收藏价值必然也有所不同。艺术家一生中创作巅峰时期的代表性作品,远比其他作品原创性更高、更有收藏价值。比如张大千晚年的泼彩山水、凡高生命最后几年在法国南方创作的油画、伦勃朗的代表作《夜巡》,原创性就远比作者其它时期的作品高,艺术价值也就更大。
多数艺术家一生中只能形成一次最具代表性的个人风格,到达巅峰后就难以继续向上攀登,后期作品逐渐变得模式化或缺少先前的独创精神。真正能做到毕加索那样不断变换个人风格,多次进入创作巅峰状态的艺术家则非常罕见。例如勃拉克在立体主义时期的作品最具原创性,后期画作则要平淡许多。而国内不少书画家十年、二十年反复重画大致相同的图式,一些当代艺术红人将成名作品符号反反复复重描,都是创作能力衰减甚至丧失的明证。这类画作,无论作者名头曾经多么响亮,都不能与其当初的代表性作品相提并论的。至于市场中更多风格雷同或相似的普通艺术工作者作品,并无多大原创性可言,最多只能算装饰工艺品,不具备原创艺术品的特有珍贵价值。
结语
每一个时代对艺术的认知均有所不同,评判原作与真迹的标准也存在诸多差异。就当下文化语境而言,艺术品这个词的含义本是非常宽阔,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工艺美术品和一些非美术作品,而且几乎还将一切历史遗留物收纳了进来。但是,如果我们站在历史的高度去审视,不难发现真正的艺术精品必须具备对文明进程的积极促进意义。以这样的视角看问题,就能明白认定艺术品的原作与真迹,并不只在于是否由艺术家亲手制作,文化开创性与引领性因素,才是最应该被考虑的。
作者:杜洪毅
发表于《收藏投资导刊》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