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一词主要是在国内使用,用于区分理财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当代的信托法制度起源于英国,被法律史和衡平法专家梅特兰誉为英国人民在法律领域最伟大、最独特的贡献。
英国信托的发展有多个原因,第一个起源是11世纪的英国人民由于虔诚的信仰,希望自己死后把遗产捐给教会。但是,领主们并不乐意,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普通人没有后代,领主们是有权征收他们的土地的。
由于领主们的利益受到损失,13世纪末亨利一世和爱德华三世颁布《死手法》,禁止将土地捐赠于教会。于是就有人发明USE制度,在生前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受让人管理土地,所得的收益归教会所有,间接的实现了向教会捐赠遗产。
第二个起源是在12世纪的时候,英国的骑士们参与了十字*东征,为了避免他们在东征期间财产和土地被他人侵占,他们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信赖的人,东征期间的土地收入归原所有人所有,等到东征结束后再把还回来。
于是就有了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受益权分离的物权制度。
信托的原理
(1)信托的基本架构
简单地说,信托关系下有两个基本主体,一是委托人,财产的原所有者;二是受托人,财产的新所有者。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也就是信托合同的约定内容,打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产生收益的,由信托合同中的受益对象享有。
(2)信托财产独立性
可能让人产生疑惑,信托看起来就是一种代持关系。然而,信托是一种与代持完全不同的关系,代持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与信托关系是不同的。
代持关系下,代持人自身的财产和委托人委托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在权利外观上代持人代持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所以容易被心存不良念头的代持人擅自将代持物转让出去。
另一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也明确规定了,实际持有人对于代持股权享有股东权利,这也说明了法律既认可代持股权是委托人的财产,也认可代持股权是代持人的财产。
既有名义所有权人,也有实际所有权人。然而,信托制度与代持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信托财产既相对于委托人的财产独立,也相对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
(3)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相独立
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下委托人享有物的实际所有权,如果委托人死亡、解散,委托人的实际所有权也将发生继承、清算。
信托关系中物的所有权与委托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发生继承或者清算。原因在于,虽然《信托法》第二条规定“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但是,《信托法》起草人周小明博士,在其著作中明确指出:“委托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并没有改变委托人需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的实质。委托人委托财产的过程,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因此,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百分之百的所有权人,不存在名义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
(4)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独立
通常来说,一个普通人名下所拥有的财产是混同的,这也意味着,当一个人对外欠债时,其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应当用于还债。如果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破产时,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无论用途,也将在破产清算中用于偿还债务。
而信托关系下,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财产和受托人名下的固有财产相隔离。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的两个独立性的规定,赋予了信托独特的魅力。
一方面委托人不再拥有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受托人虽然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置信托财产,处置权限定于信托文件规定的目的,且信托利益不由受托人享有,而是由信托文件指定的对象享有。
(5)信托财产的不可被执行性
由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相独立,又与受托人的财产相独立。因此,信托财产产生了特别的效果,也就是信托财产的不可被执行的特性。《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特别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避免了信托财产既因为委托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受到影响,也避免了信托财产由于受托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受到影响。近年来,有些地方法院对信托法理解不深刻,导致信托财产错误被执行,当事人均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让法院撤回了执行令。
去年11月,为明确信托财产不可被强制执行、不可被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的第九十六条中,强调了信托财产不得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涉诉而被强制执行。
(6)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所有权这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可以随意使用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性质的文件,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的目的进行管理。
具体实施中,信托财产既要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同时也要确保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样大大提高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尽最大可能性避免信托财产因为混同造成损失。
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称之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归入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可以按照约定再利用,也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
除此之外,信托法还要求受托人不得违规与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相互交易、提供信托财产运营完整记录、保密义务等要求,从而规范了受托人的责任。
(7)信托的长期性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运营和尽责义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考虑到受托人有违反信托义务或者由于死亡、破产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信托法规定了受托人的退出机制。受托人可以辞任信托的受托人身份,委托人也可以主动解任受托人。
信托的受托人被解任不代表着信托的结束,委托人可以选任信托的受托人来管理信托。如果委托人不存在了,受益人也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
受益人选任新的受托人后,并不意味着受益人拥有了委托人的权利,受益人对信托仍然只有受益和监督的权利,信托仍然会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受托人的退出机制保障了信托可以长期运行,无论委托人是否存在、无论受托人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没有完全消失,信托就可以一直运行下去。
家族信托的功能
由于信托独特的机制,使得信托天然的具有家族财富传承的功能,特别是在有遗产税的国家,由于信托财产已经发生了转移,所以税务部门在计算遗产税的时候,不会将信托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为继承人省下一大笔税费。
然而,信托并不只有免税功能,信托的独特魅力在中国等没有遗产税的国家仍然可以大放异彩。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的信托业长期局限于理财信托等类银行业务,如今随着私人财富水平和国家法制水平的大大提高,家族信托的五大功能,备受高净值人士青睐。
(1)信托目的的多样性
《信托法》对于信托目的仅有“合法”的底线要求,以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专门用于诉讼。除此之外,信托的目的非常自由。家族信托目的的多样性,也可以理解为高净值人士对于财富传承需求的多样性。
很多家族信托服务者和客户初接触家族信托的时候,仍然摆脱不了对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的认知,言必及收益率几何。家族信托的目的绝对不是简单的财产保值增值。
委托人之所以认同家族信托的理念,绝不是为了购买一个理财产品,而是希望用家族信托实现委托人的更高层次的传承期望。比如,最常见的家族信托是委托人为了家族成员而设立的家族保障信托,可是单单“家族保障”四个字其实就饱含了委托人对于家族成员的多种期望。
在家族保障信托中,委托人希望保护的家族成员,可能有他的后代、父母和兄弟姐妹,对于家族的后代,委托人一般希望他们能够衣食无忧的成长,但另一方面又希望后代不躺在家族财产上成为挥霍无度的人。
对于父母,委托人担心如果自己早于父母死亡,希望家族信托能给父母有一份保障。考虑到年龄比较大的家族成员,可能已经买不了合适的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家族信托还需要考虑家族成员的医疗费支出。
可见“家族保障”四个字就包含了多种委托人的愿望。除了为家人,慈善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高净值人士在金钱上可能已经没有更多的追求,而是希望更多的回馈社会,于是通过设立信托的方式,让财富保持保值增值的同时,聘请专业的慈善团队从事慈善事业。
慈善家族信托在慈善业发达的国家并不鲜见,比如著名的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本质上也是以信托的形式运营的。传承了近百年的洛克菲勒家族信托,要求家族成员必须在家族信托的慈善基金会下工作才能享受信托的收益。信托不仅帮助委托人实现了家族物质财富的传承,还实现了精神财富和社会资本财富的传承。
(2)家族信托财产的多样性
信托财产的种类非常多,现金是最为常见的信托财产,但是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他们的财产类型往往更为复杂,其财产通常由三种类型构成:一是金融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保险产品、理财产品等;二是实物资产,如*金、珠宝字画、古玩等动产和住宅、商铺等不动产;三是经营资产,主要为家族成员独资或者控股经营的家族企业。
在英国,由于遗产税高昂,很多继承人无力继承财产。对于家族留下的大额财产,尤其是房产、庄园,难以继承,而且庄园城堡已经不适合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后代也不愿意继续住在庄园里,于是放弃继承,导致很多英国庄园被荒废。
于是,英国国民信托孕育而生,很大庄园主、城堡主,将名下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内的艺术品转移给国民信托,国民信托将这些庄园改造成酒店,通过旅游和婚礼等业务赚取收入,用收入维持庄园的维护工作。
这种模式既避免了继承人支付巨额的遗产税,又让英国境内的逐渐荒废的庄园走向新生。股权资产是很多高净值人士的重要资产,也是高净值人士的家族信托的重要信托财产之一。出于税务上的一些考虑,很多企业在上市的时候都会使用离岸家族信托设计上市公司股权。
马云家族信托之于阿里巴巴、刘强东家族信托之于京东、雷*家族信托之于小米,都采用了类似的离岸信托模式。除了税务上的考虑,股权信托还可以起到避免股权被分离的目的。
比如,委托人去世后,如果没有设立股权信托,股权可能被N个继承人继承,造成股权分散,不利于家族成员的团结。股权信托可以保持股权的完整性,家族成员只享受股权的受益,由真正专业的人士参与公司事务,避免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公司的经营。
(3)受益对象的多样性
信托的受益对象非常广泛,可以和遗嘱做一个对比,遗嘱是最常见的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但是遗嘱的对象相对来讲范围要小很多。遗嘱中的受益对象只能是活着的人,虽然《民法总则》将继承人扩大到了胎儿,但是对于还没有出现的后代,遗嘱是无法指定其为继承人的。
这就限制了遗嘱传承的功能性,而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包括未出生的家族后代,可以是未出生的孙辈和曾孙辈。这意味着家族信托的管理人不仅需要为委托人一代提供信托服务,也需要为委托人身后的N代提供服务。
除了受益人的数量,受益人的种类也是多样的,受益人除了可能是委托人的后代,还有可能是委托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家族企业中的高管、慈善组织,不同的受益人由于受益标准不同,需要制定不同的分配标准。
比如,对于后代来讲,最常见的分配方式是制定学业奖励计划,鼓励后代学习。对于委托人的父母而言,就需要考虑到养老和健康开支。而对于家族企业的高管,考虑的就更复杂了,需要综合考虑高管对于企业的贡献和经营水平。
(4)风险隔离功能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不可被强制执行的特点,对于企业家而言非常重要。很多企业家在经营时不得不面临着债务风险、经营风险、人身安全风险以及突发的黑天鹅事件。
尤其是不少企业在贷款时,银行要求企业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突破了公司的有限责任限制,企业家也会因为企业的经营不善导致自身和家庭背上巨额债务。因此,企业家需要一个安全垫应对未知的风险。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不可被执行性,以及受益模式的多样性,成为企业家喜爱的安全垫模式。即便企业家自身的资产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家族信托内的资产将成为他最后的自留地、安全垫,继续为家人提供高质量的生活。
(5)家族信托的久远传承功能
与理财信托不同的是,家族信托的预设存续都很长。短的几十年,长的有上百年。在法律上,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比如维京群岛的期限为年,开曼群岛的期限为年。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存续时间没有限制,理论上是无限的。
家族信托的长期性给家族信托的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家族信托的管理者必须做好长期服务的服务标准和人员储备,需要正确理解委托人对于家族信托的目的,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服务方案,以确保信托能够长期运行。
家族信托也被称为“死亡之手”,意思是委托人身故之后,其生前设定的家族目标仍能通过家族信托得以延续。这也意味着,在家族信托设立后的漫长岁月里,委托人是无法参与到家族信托的运营。
所以,与普通的民事信托所不同的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是公司,而不是个人。相比个人作受托人,如果受托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和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即便人员发生了变更,也可以保障为信托提供一贯的高质量的服务。
结语
虽然家族信托有非常多的功能,但是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目前家族信托最大的障碍在于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收制度不完善,导致家族信托主要仍然以现金型资产为主。
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信托登记程序,如果委托人想要把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需要通过不动产转让手续,税收等同于二手房交易,极大的加重了信托的设立成本,而且在不动产登记册上也无法显示信托关系。
工商部门也没有信托登记程序,委托人向受托人转让股权的时候也被视作普通股权转让,也会被征收高额的税款,导致信托设立成本增加。即便如此,随着国内高净值人士数量的增加,高净值人士也逐步认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复杂性。
家族信托作为最有利的财富传承工具,发展前景非常乐观,随着信托公司逐渐按照监管要求“回归信托本源”,国内的信托公司对家族信托业务越发重视。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显示,截至年一季度末,中国的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经超过亿元人民币。
而家族信托存量规模突破亿元的时间,仅仅是在2年前的年。另一方面,通过对家族信托复杂性的阐述,在设计家族信托时,应当全面考虑委托人的目标、财产属性、受益对象、长期性以及与家族治理的协同性,从而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