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不多17年前,也就是年底,一个年轻的观众胡戈,在观看了陈凯歌执导的热映大片《无极》后,有了“受骗上当的感觉”,花费5天的时间,制作了搞笑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上传网络后,迅速在全国传播开来。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侵犯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网络大讨论,惊动了国外媒体,甚至还惊动了*府相关部门。
法律争论自然难免。
在《无极》的出品人采取诉讼威慑策略后,各色人等表达了不同意见:
由于《馒头》使用了《无极》以及其他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习惯于以法律为准绳的专家,从《著作权法》具体条文切入,结论趋于认定侵权;
但对民众(包括许多法律人)来说,生活总会有些,甚总得有些什么意外和惊喜,拒绝刻板,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馒头》。
当年,某网调查显示,有85%以上的网民认为《无极》作者无需小题大做,姿态放高一下算了。
可能是民意的作用,也可能是为追求和谐社会吧,这件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案件,随着热度降低也无下文了。
《馒头》案虽然没有打官司,算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可如今,当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时,我国《著作权法》具体条文对此的规定不明,难道还要用民意投票的方式解决吗?
如今看来,《蓝焰突击》出品方已经给评论自媒体发出律师函,下一步应该就是起诉到法院了,民意不起作用了。
那么,希望裁判者能够充分考虑现时自媒体的社会语境,附着但不限于就个案,多视角考量,理性推进法律实践和制度建设,给自媒体一个宽恕的创新环境。
“恶评”触动或刺痛了什么?
“恶评”的批评性,会冒犯哪些被批评的作品及各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引出他们有理由的反感、厌恶甚至痛恨。
《无极》出品方基于诉讼策略考虑,试图从著作权角度界定《馒头》侵权。但对《无极》艺术水准起决定性作用的人,是导演,而不是出品人或制作人。
当时,陈导发出了对《馒头》作者的强烈谴责“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
谴责者的愤怒不源自《馒头》侵犯了该片的商业利益,而是直接嘲弄了导演的艺术追求,打击了导演的自我期许,降低了导演在观众中的声誉。
就像电影《教父》中一位好莱坞导演说的话“有地位的人没法忍受别人觉得他荒谬可笑”。
看了几遍“老邪说电影”评论的《蓝焰突击》,时长9分钟,可以说就是借用少量视觉材料,加几句台词相结合开展的批评,顶多也就是个合理使用吧。
该批评视频,主要表达了对国产职场剧没有底线,编辑、主演和主演的粉丝进行了批评,特别是对粉丝洗地现象进行了批评。
这所谓的“恶评”,仅是因为剧情逻辑不通、内容空泛、人物概念化,使批评者感到难以忍受,所以费力吐槽半天。
自媒体当然有权对影视剧通过网络视频表达个人看法,至于是否准确、正确,评价标准是否合理,艺术趣味高低,我想都是可以讨论的。
在我所看到的自媒体批评视频中,作者没有任何可以称之为谩骂、诽谤、侮辱或影射的地方,没有捏造事实,最多也就是使用了憨哥、鬼扯、有点脑子没有啊等网络常用语言。
综合看来,自媒体对《蓝焰突击》的这些批评,仅是一个正常网络意见,根本就无法达到《馒头》对《无极》的那种颠覆性的批评效果,顶多能算是隔靴搔痒。
而且,自媒体对《蓝焰突击》的批评,也仅是就剧论据,根本没有《馒头》的功力,不单单是批评《无极》,其中还包含了对很多社会现象的批评。
声誉不是任何人可以稳定拥有的固态财产。
声誉,是他人对于给予某人一系列作品的评价、对其职业能力的基本评价所形成的,是累积起来的。
只要有强有力的作品,哪怕个人品性再有争议,这种声誉也不会被剥夺,即便会有点影响;反之,则法律也无法维系。
因此,说批评毁了某个作品,进而损害了被批评作品的作者,降低了该作者的市场价值,看起来合乎逻辑,但现实中几乎不可能。
特别是对影视剧来说,作者的的声誉对作者未来交易乃至未来作品的市场价值收益有重大影响,但这种货币收益不等于职业声誉,相反可能来自对职业声誉的透支。
观众的情感宣泄,可防止作者声誉透支。
中国影视剧市场转型、激烈竞争、粉丝经济等出现,很多都会出现声誉透支。但市场和观众对作者透支其职业声誉的制裁不够及时有力、也没法及时有力。
在这一背景下,由普通消费者自发制作的、网上迅速传播的批评性作品,就成了由消费者生产,向其他潜在消费者提供的、远比影片投资人的商业广告更可信、更及时的消费指南。
作为文艺批评,它具有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控制功能,它联合消费者一起不允许质量较差的作品较长时间的占据太多市场和时间,甚至有可能完全将之赶出市场。
换一个角度,带有情绪宣泄的批评,向作者反馈了消费市场的真实信息,便于作者了解受众的喜好和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创作,更好维护自己的声誉。
虽然,作者不必把观众当上帝,观众的口味也不一定就是标准。作者同意可以坚持自己的艺术趣味,但作者也必须准备为自己的坚持付出代价,因此别抱怨市场和观众。
所以,不论是《馒头》,还是新自媒体对《蓝焰突击》的批评,均具有消费者个娱乐和情绪宣泄的社会价值。
从其实践后果上看,这是一种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而无意中创造的公共善品,只要不是过多挪用受著作权保护的被批评作品,或是令人反感的侵犯了作者的名誉,就应当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
亚里士多德以及许多作家都认为文艺作品的功能之一,就是情感的宣泄和释放,当然形式可以多样。
自媒体对《蓝焰突击》的批评,引发了笑声,也引出了尴尬,希望作者要把对方拽进法庭,也只是一时激动,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