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丛某、邓某等1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全国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交办的“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之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丛某于年被鑫达润泽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至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杨家坪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公司全部销售业绩提成。被告人敬某、邓某于年陆续进入该公司,先后担任销售经理,负责督促日常销售、培训、业绩统计等工作。被告人翁某、吴某等担任销售员,负责与集资参与人谈单、签单,支付返利和退还本金,并按照个人销售业绩获取提成。
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下设销售部、客服部、财务部、行*部等部门,其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通过上街散发传单、电话邀约、人传人等方式向老年群体宣传投资复制画,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艺术品购销协议书》《贵重物品托管协议书》等协议,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款,投资到期后可以原价购回复制画,以此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实施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经审计,自年5月至年10月,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共计向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4亿余元,造成资金损失1亿余元。
法院认为,丛某、敬某、邓某等11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国家金融业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复制画的名义对外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进行经营,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丛某、邓某将犯罪所得用于炒股、购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法应予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丛某、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被告人敬某、翁某、吴某、王某、何某、彭某、王某某、陈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六十五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款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宣判后,11名被告人均未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