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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存在银行的艺术品离奇丢失项目经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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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担任信托计划信托执行经理期间,发生保管的艺术品丢失事件!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原告方)称,造成了多万元损失,于是解雇了其员工、信托执行经理杨杰(被告方)。双方对簿公堂。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终于在近期有了终审结果。1月2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终审判决书。

到底丢失的是什么样的艺术品,导致万元损失?

艺术品离奇丢失中信信托解雇员工

中信信托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中信信托称,被告杨杰在担任“中信文道8号梵云雅玩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中信文道8号)的信托执行经理期间,发生保管的艺术品丢失事件,被告在该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万元的重大损失。

杨杰则辩称,原告在公安机关未查明物品丢失的时间与原因,以及是否与被告有关联的情况下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事历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都是:应予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被告应恢复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劳动关系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

中信信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信信托向杨杰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艺术品丢失事件虽已报警,但公安机关尚未查明丢失原因,根据中信信托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明确认定杨杰在该项目中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范围,亦不能证明杨杰与艺术品丢失之间存在关联性,且该项目组成员有三人,杨杰不是主要负责人。单川作为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在艺术品丢失后自行离职,公司未对其进行问责处罚。该院认定中信信托与杨杰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但从双方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庭审情况以及本案的特殊性来看,该院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理由如下:

1、本案涉及的“中信文道8号”信托计划中的艺术品,通过在银行租用保险箱的方式进行保管,在此过程中发生财产丢失事件,虽然此事件一直未能查明原因,但杨杰作为负责该项目的小组成员、信托执行经理、保险箱的开箱人之一,后期又是以杨杰个人名义租用保险箱进行保管,即便艺术品丢失并非杨杰所为,杨杰对财产的丢失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

2、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但现在双方之间已失去相互信任基础,矛盾颇深,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己失去相互信任的基础条件,势必会对中信信托的正常经营和人事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杨杰也无法顺利正常开展工作。

综合考虑到上述因素,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应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已经不适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后,杨杰可另行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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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艺术品到底是什么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中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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